蕪人社秘〔2016〕33號
各縣、區人社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做好工傷保險工作,妥善解決實際工作中的問題,更好地保障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依據國家及省、市工傷保險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工傷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應在規定的參保繳費結算申報期內依法辦理職工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對于用人單位在參保繳費結算申報期之外(每月21日-次月4日)新招錄的職工,用人單位持勞動合同備案等相關材料,及時到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辦工傷保險參保預先登記,并在下個參保繳費結算申報期辦結變更登記及繳費結算手續的,職工自預先登記次日起發生的工傷,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相關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二、在勞動能力鑒定過程中,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為工傷職工需要進一步治療、康復的,可以要求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相關治療、康復;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為工傷職工需要進一步做醫學檢查的,可以要求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或者委托的醫療機構進行相關醫學檢查。上述時間不計入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內。
三、工傷職工在市內住院治療工傷的,其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天20元。工傷職工到市外治療工傷的,應當選擇普通公共交通工具,憑據報銷。住院前住宿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100元。住院前和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天30元。住院前等待期(含路途)按實際發生的天數計算,但一般不超過3天。
四、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關系,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后,工傷保險關系終止。
五、未給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其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標準發放。所需資金在資產清算時予以預留,并應當按照以下標準支付給市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
(一)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預留至本人75周歲,其中符合城鎮職工養老金、退休金領取條件的,傷殘津貼預留至本人退休年齡;
(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預留至供養親屬75周歲,其中供養親屬未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預留至18周歲。
上述費用一次性支付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后其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及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六、本人工資以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算。有下列情形的,分別按照以下方法確定基數:
(一)工傷職工享受傷殘津貼期間,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的,以傷殘等級變化前12個月平均月傷殘津貼除以原級別的比例為基數;
(二)五級、六級工傷職工在崗工作期間,傷殘等級發生變化,或者改領傷殘津貼的,以傷殘等級變化或者待遇領取方式變化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
(三)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傷殘等級發生變化,改領傷殘津貼的,以傷殘等級變化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
(四)享受傷殘津貼期間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死亡的,以其死亡前12個月平均月傷殘津貼為基數;
(五)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死亡的,以其死亡前12個月平均月養老金、退休金為基數;前12個月平均月養老金、退休金低于退休前12個月平均月傷殘津貼的,以退休前12個月平均月傷殘津貼為基數。
前款規定的繳費工資、傷殘津貼、養老金或者退休金不足12個月的,按照實際月數計算;低于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的,按照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算。
七、各縣區人社部門遇有依法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用人單位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可向市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申請開設“傷殘對象管理戶”,在相關費用按規定一次性補繳到位后,負責將其社會保險關系接續轉入統一管理,確保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享受相關社會保險待遇。
八、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蕪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2月3日
本文地址:http://www.kxbgw.cn/anhuisheng/2016-3/65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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