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
我有個朋友,所在的公司部門規定中午正常下班時間是12點,但平時該部門的員工到了11點30分就陸續離開單位。有一天,我的朋友11點40分從公司出來回家,途中發生車禍,對方負主要責任。處理交通事故期間,她聽說上下班途中出交通事故可以算工傷,便向公司詢問工傷事宜。公司回復說,她屬于未向公司請假擅自提前下班,違反了公司勞動紀律,故公司不認為屬于工傷。我想了解的是,像我朋友這種情況,算工傷嗎?
答:
《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認定為工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出,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未請假早退回家,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是否認定工傷,存在一定分歧。專家傾向認為,職工在合理時間段內的遲到、早退途中,都應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的,應認定為工傷。
從《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看,建立工傷保險制度,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以維護弱勢群體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限制其享受合法權益。《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并沒有對“上下班途中”的概念作出明確解釋,更沒有將“上下班途中”限定為“正常上下班途中”。
所以在理解這一概念時,應從《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出發,作出有利于受傷職工的解釋。職工提前下班回家與正常下班后回家一樣屬于“下班”,在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傷害的,均屬于“在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而且,職工提前下班的行為,違反的是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不同的法律關系,兩者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不能因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而喪失工傷保險待遇。
據了解,國務院法制辦對《關于職工違反企業內部規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中曾明確表示,職工所受傷害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就應當認定為工傷。具體到周女士朋友的情況,她提早半小時下班,雖然違反了企業內部規定,但同樣應認定為工傷。
來源:石家莊新聞網、法律幫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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