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主張工傷待遇時,如何證明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7-11-30 10:11:00 瀏覽量:
一、這些證據可以是勞動合同。
如果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那簡單了,直接以該勞動合同為證據。
二、若沒有簽勞動合同,可以以以下材料作為證據:
1、工資卡、工資存折、工資條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職工花名冊。
2、用人單位向職工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上崗證”、“外派證”等能夠證明職務職位身份的證件。
3、職工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考勤表、出勤卡等)。
5、載有職工名字的用人單位的各種文件。如含有職工名字的各種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
6、職工代表用人單位與其它實體或個人簽訂的文件等。如代表公司簽訂的合同、簽收快遞。
對于以上六項,如無法搜集到原件,可以采取復印或拍照等方式留存備用。
7、同事的證言。
8、錄音、錄像、照片。如職工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勞動關系事宜的錄音;職工在工作時間在用人單位內上下班的拍照和錄像。
9、網絡信息。如用人單位網頁登記的各種公告或消息,或者職工與相關人員的QQ或微信等各種即時聊天信息的記錄。
10、手機短信與電話錄音。如職工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具體事宜時的手機短信往來和電話錄音。(來源:烏拉特中旗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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