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工傷認定案件的20個裁判規則(2023版)
裁判規則1
職工違反用人單位內部規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的,該事故傷害如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但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較大損失的除外
職工違反用人單位內部規定下班,在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如果“下班途中”工傷認定的其他要件均滿足,應認定為工傷。但是,從利益衡平角度出發,應對職工違反用人單位內部規定的程度加以合理限定。如果職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內部規定,對用人單位工作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者給用人單位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時,其在非正常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的,不宜認定為工傷。
裁判規則2
當事人僅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結論超過規定期限為由訴請撤銷,若沒有其他依法應予撤銷情形的,不予支持
現行工傷認定相關法律規范中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的期限規定得較為籠統。實踐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由于等待勞動關系仲裁、訴訟結果、職業病或傷情鑒定等結論,申請人補充證明材料以及其他調查需要等原因,超過60日的規定期限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的情況較為常見,但《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對因正當事由耽誤期限僅作出了中止規定,沒有延長、扣除的規定,且列舉的情形較為單一。在此情況下,如工傷認定結論不存在《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依法應予撤銷情形,當事人僅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超過規定期限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違反法定程序為由訴請撤銷,不應予以支持。
裁判規則3
職工因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指定參與的文體活動受傷,如無證據證明活動非受指派不得參與,用人單位以職工自愿參加為由主張不應認定工傷的,不予支持
用人單位或企業組織各類文化娛樂、體育競技等活動主要目的是實現單位或企業利益,其基本態度應是鼓勵或積極要求職工參與,雖然職工因參與活動也獲得了休閑放松或物質、精神獎勵等客觀利益,但仍不影響“最大利益歸于單位”的認定。國務院法制辦、最高人民法院均已將用人單位組織的此類活動明確為工作安排,故此,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由用人單位指定參與的文體活動中受傷,除有證據證明活動存在非經單位指派、選拔等程序不得參與的限定,用人單位以職工系自愿參加活動、不應認定為工傷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裁判規則4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工傷認定申請應當采用形式審查標準,進行實質審查作出行政決定的,不予支持
工傷認定包括申請、受理、用人單位舉證、調查核實、認定等多個階段,在程序性的申請、受理階段,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的審查應當為形式審查,不能過度進行實質審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在工傷認定申請中,申請人承擔著存在勞動關系和因工受到傷害的初步證明責任。因此,對工傷認定申請的形式審查并非簡單的申請資料是否完備的審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需對申請資料是否達到符合工傷認定申請條件的證明程度,主要是勞動關系證明材料是否達到初步證明力,進行合理、審慎地審查核實。
裁判規則5
村民委員會與對外聘用人員的用工關系符合勞動關系特征,聘用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村民委員會系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根據《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村民委員會招聘外部工作人員從事勞動,其與聘用人員的用工關系符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形式及實質要件的,二者之間形成勞動關系,聘用人員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裁判規則6
職工醉酒與自身傷亡事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且職工所受傷害符合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法定情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僅以醉酒為由排除工傷認定的,不予支持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醉酒系職工受到的傷害符合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排除性情形。雖然本規定未明確醉酒等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需要和職工所受傷害存在因果關系,但是基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考量,在工傷認定過程中,應當考慮傷亡是否與醉酒存在因果關系,不存在因果關系的,則不能機械地適用第十六條規定,單純以醉酒為由不予認定工傷。
裁判規則7
職工在用人單位要求或鼓勵參加的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傷,應當視為工作原因,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除外
職工在參加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核心要素是工作原因。《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規定》第四條第二項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意見(二)》第四條,明確了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的活動中受傷,應當視為工作原因,并把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作為阻卻事由。為了更好地保護職工權益,除了用人單位要求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活動外,職工在單位鼓勵職工參加的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傷,也應視為工作原因。
裁判規則8
職工在家加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職工為了單位的利益在家加班,是職工工作的延伸,應當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視同工傷的規定,在家加班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應認定為工傷。人民法院在對這類案件進行審理時,需要著重審查突發疾病與加班工作之間是否具有一定的關聯性。
裁判規則9
職工因工外出,在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即使負事故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認定為工傷。該條款并未對職工受傷害的過錯程度與責任進行劃分,這與《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職工不負主要責任才認定為工傷有著本質區別。在司法實踐中,對因工外出途中與上下班途中的區分關鍵在于職工是否仍在履行工作職責,其中包括出發去外地的途中到完成工作返回單位的全部期間,在這期間內排除因職工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的阻卻事由外,受到的傷害均應認定為工傷。
裁判規則10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未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因工受傷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法定退休年齡制度設計的初衷是保護勞動者權益,故不可成為剝奪勞動者勞動權利的借口,更不能成為排除工傷認定的法定事由。《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答復》明確了受聘于現工作單位離退休人員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因工傷亡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答復》中已經明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因此,無論是退休返聘人員,還是超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工,在其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前提下,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發生事故可以認定為工傷。另外,對于已經參與工傷保險的超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發生事故也可以認定為工傷。
裁判規則11
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遭受到他人暴力行為造成傷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工傷認定司法實踐中,職工工作過程中遭受他人暴力行為事件,常見于安保、安檢、銷售等服務行業。《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該規定體現出法律對勞動者履行正當工作職責的權益保障。對于職工是否因履行工作職責遭受暴力行為,應當從遭受傷害的起因是履行工作職責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聯、遭受傷害職工應出于維護工作單位利益的目的、處置矛盾沖突須有合理限度等方面,充分審查職工履行工作職責與遭受他人暴力行為而致傷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并作為認定工傷的重要依據。
裁判規則12
職工從事職業活動有多個工作場所的,職工往來于多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應當認定為工作場所
《工傷保險條例》將“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作為認定工傷的一般性前提條件,但對于工作場所的認定標準和區分界限并未明確。在具體的案件審理中,各地法院對于工作場所的理解與認識仍存在較大分歧。對于工作場所的界定,應當遵循最大可能保障主觀無惡意的勞動者在因工傷亡后能夠獲得救濟的原則,包括用人單位能夠對其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和職工為完成特定工作所涉及的相關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由此,因履行工作職責的需要,職工從事職業活動有多個工作場所的,職工往來于多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應視為職工為完成特定工作所涉及的相關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該區域應當以工作場所予以認定。
裁判規則13
事故發生時傷害未曾發現,后經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事故引起的,受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應當從確診之日起算
申請工傷認定的起算時限問題是引發審理工傷案件的主要爭議焦點之一。實踐中,職工因事故所受傷害與致害結果相繼發生的較為常見,但特殊情況下部分傷害結果并非緊隨事故發生即顯現,而是潛伏一段時間后才實際顯現或被發現。如將該部分特殊傷情也以事故傷害發生之日作為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起算點,既不利于保護因公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也有機械解讀法律條文之嫌。故應從工傷保險條例立法本意出發,結合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整體解讀,即對有證據證明所受傷害系因事故導致職工的申請工傷認定時限,可以其所受傷害確診之日作為起算時點。
裁判規則14
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并不以勞動者與發包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為必然前提條件。
裁判規則15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不予支持
職工因工受到第三人侵權傷害,可以向侵權的第三人提出民事侵權賠償主張,也可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除醫療費用外,可以同時獲得民事侵權賠償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16
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駕駛人因車輛運營造成傷亡,要求以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應予支持
個人為參與道路運輸經營,將自己的車輛登記在某具有運輸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公司)名下,向其繳納一定管理費等費用,以該單位(公司)名義對外從事營運的掛靠行為,現今較為普遍。掛靠車輛的實際駕駛人往往是掛靠者所聘用的司機,其在駕駛掛靠車輛運營過程中,造成傷亡事故的情形屢有發生。在實踐中,相對人以運營車輛所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責任的主體,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應以二者之間不具備勞動關系為由不予受理或不予認定工傷,相對人以此為由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當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視情形責令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裁判規則17
職工在上班期間因解決合理生理需要受傷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為解決或滿足必要的基本生理需要而必須從事的事項,如工作期間吃飯、喝水、上廁所、通風等,是勞動者維持生理機能正常運轉、維護正常工作狀態所必需的條件,在此過程中受到意外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
裁判規則18
對職工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應以相當因果關系為標準進行審查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關于“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的“三工規定”是工傷認定的重要因素,其中最核心的要素是對“工作原因”的理解和把握。由于職工所受傷害的誘因復雜多樣,故對其所受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的關系應作全面、準確地理解和把握。司法實踐中,應以“相當因果關系”為職工所受傷害是否系履行工作職責所致的審查標準,即職工受傷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系的,應當認定為因公受傷。
裁判規則19
職工上下班途中遭遇無法認定責任的交通事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未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為由,拒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的,不予支持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履行工傷認定職責的重要依據,但并非其作出工傷認定的唯一依據和前提條件。對于職工上下班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傷害,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得以此為由,拒絕作出工傷結論。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照其法定職權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在此基礎上判斷職工應否承擔主要責任,并作出其是否應認定工傷的結論。
裁判規則20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超出1年申請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有證據證明存在不能歸責于申請人的正當事由的,耽誤的申請時間應當予以扣除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超出1年申請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對逾期是否存在正當事由進行審查。對有證據證明存在不能歸責于申請人自身的正當事由導致的超期,被耽誤的時間應予扣除。扣除后尚未超過1年申請期限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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