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2018年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
桂人社規〔2018〕26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的規定,為進一步提升我區工傷保險保障能力和水平,決定從2018年1月1日起統一調整全區工傷保險待遇。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7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區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因工傷殘職工(不包括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63元。調整后傷殘津貼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發。
二、2017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區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的因工傷殘人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分別調整到每人每月2567元、2053元和1540元。調整后低于原領取生活護理費標準的,按原生活護理費標準領取。
三、2017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區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領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8元。
四、2017年12月31日前在我區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養老保險待遇、按規定需工傷保險基金補差的一級至四級傷殘退休人員,工傷保險基金補差的金額每人每月增加55元。
五、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關系到工傷職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視,落實責任,抓緊組織實施,盡快將調整后增加的待遇發放到位,并于2019年1月15日前將調整情況上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傷保險處。調整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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