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十條”的落地,各地不再限制人員流動,辦公室里“陽”同事越來越多了,甚至一些單位在內部設置了所謂“陰辦公室”和“陽辦公室”。打工人也擔心在上班時“陽了”,是不是能算工傷?如何保障自己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其實,按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原則上,只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意外傷害,以及患上職業疾病,才可能被認定為“工傷”。基于這個原則,在新冠疫情爆發之初的2020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了《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其中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也就是說,只有醫護人員以及相關人員,在履職時感染新冠才可能構成工傷,對于大部分勞動者而言,在辦公室里、出差途中感染新冠病毒,都不能認定為工傷。
對此,希望勞動者能夠有一個理性認識。目前,新冠病毒的致病性已經大幅度下降,絕大部分的感染者在幾天之內就能夠痊愈,也幾乎沒有后遺癥,大部分都不用去醫院,治療費用并不高,也是一般人能夠負擔得起的,不必動用工傷保險資金,也不必浪費相應的行政資源。
而且,工傷賠償的基金和醫療保險基金一樣,都是非常寶貴的,是關鍵時候的養命錢和救命錢,應該好鋼用在刀刃上,不能“撒胡椒面”,不能亂花,這也是為了所有勞動者有穩定的后續保障。就像網友說的,平時在單位里感冒了,也不能找單位賠償,是吧?說到底,工傷保險是對于勞動者因公死亡、因公致殘的兜底性的保障,大家不能有“大鍋飯”心態。
另外一方面,用工單位該承擔的責任也應承擔,勞動者該享受的權利也應保障。
目前,很多單位要求感染的員工在家辦公,那么,家、咖啡館就成為了工作場所的延伸。相應的工傷保險、勞動權益保障就應及時覆蓋到這些新場所。比如,居家工作期間突發疾病而死亡,或者意外受到傷害,那么,就應該被納入到工傷保險的范圍之內。在多起相關案件當中,法院最終都判定了居家工作期間意外死亡,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此外,居家辦公讓工作時間變得更有彈性,也客觀上延長了工作時間,如果超出了8個小時工作時間的,那么,就應該作為加班時間,勞動者有權要求加班費。用工單位應該依法支付居家辦公期間的加班費用,這個勞動者不必“客氣”。
新冠疫情突破了傳統勞動法的應用場景,但是,基本的原則還是適用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意外傷害,那么,無論是在辦公室還是居家辦公,都應該認定為工傷,相反,奧密克戎病毒致病性大幅降低,傳染性畸高,就不宜認定為工傷。同理,只要加班,無論在單位還是居家,都要算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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