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員工購買了商業保險可以不買工傷保險嗎?商業保險賠償了還能要求工傷保險待遇嗎?這是搜索引擎上輸入“工傷”二字,提問率較高的兩個問題,也是所有勞動者關心的問題。定陶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案件,便可為您解答疑惑。
基本案情
邵某系崔某雇傭的駕駛員,2022年6月某日,邵某駕駛掛車,行駛至105國道某段時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其駕駛的掛車系實際車主崔某投資購買,掛靠于菏澤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流公司”)名下經營,且該車輛以物流公司的名稱登記上戶。案涉交通事故發生后,相關職能部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物流公司為用人單位,邵某死亡原因為工亡。后邵某家人申請勞動仲裁,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物流公司支付邵某家人喪葬補助金32745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847180元。物流公司對裁決書不服,提起民事訴訟,并以邵某家人已經取得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安全生產險及駕乘險的賠償,物流公司不應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為由,請求法院判令物流公司不支付邵某家人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爭議焦點及裁判思路
本案爭議焦點集中在邵某家人已經獲得第三人民事侵權賠償、商業保險賠償后,能否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邵某具有雙重主體身份,既是工亡的職工,又是人身侵權的受害人,其對應的工傷保險與第三人侵權賠償、商業保險的法律性質、功能作用、價值取向、法律依據均有所不同,兩種保險不具有相互替代或包容關系,即使邵某家人獲得了第三人侵權賠償、商業保險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并不產生沖突,仍有權向物流公司主張權利。物流公司以邵某家人已經取得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安全生產險及駕乘險的賠償,公司不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最終,法院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六十二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
1.駁回物流公司訴訟請求。
2.物流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邵某家人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879925元。
法官說法
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中的一種,其本質在于實現國家對勞動者勞動權益的社會保障,工傷保險由國家強制執行,用人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參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商業保險的,不能免除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勞動者獲得用人單位為其購買的商業保險賠付后,仍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社會保險待遇。
現實中,某些用人單位為節省成本,逃脫責任,拒不參保、拖延繳費等現象時有發生,勞動者的權利難以得到保障。在此,法官呼吁勞動者要不斷增強自身法律意識,敢于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購買保險,在遭受人身損害時,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用人單位要摒棄僥幸心理,依法依規為勞動者足額購買保險,在損害發生時,不得利用勞動者法律知識欠缺的弱點,哄騙其放棄權利或態度強硬拒不賠償;要持續加強執法與司法的有效銜接,形成整治合力,營造知法懂法用法的社會氛圍,為勞動者權益保護提供更加堅實的法律保障。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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