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行業的高速發展,程序員作為高收入人群備受關注,但因其工作強度大、加班常態化,常常被稱作“碼農”。近年來,程序員因過度加班影響身體健康甚至“過勞死”的新聞時有發生,競業限制、違法解約等情形更是屢見不鮮,程序員這一高薪又“高危”的職業亟須法律的“金鐘罩”來“護體”。
近日,《法治日報》記者梳理了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發布的幾起涉及程序員勞動爭議糾紛的典型案例,以期通過以案釋法,厘清勞動關系雙方法律責任,依法保障程序員及相關行業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午休時間健身猝死 公司特性可定工傷
劉涵在圖靈公司擔任軟件開發工程師。某日,劉涵在一上午的忙碌工作后來到公司附近的健身房健身,下午一點左右結束健身后在更衣室倒地不醒。半小時后,劉涵被抬上救護車,當時心電圖已顯示“心室停搏”。當日下午三點半左右,劉涵被醫院宣布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后,圖靈公司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簡稱“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圖靈公司訴至海淀法院,要求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人社局辯稱,劉涵在非工作的午休時間前往距離單位一公里的健身房健身,超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其健身時已脫離工作狀態,屬于主觀支配的個人行為,且死亡地點為健身房內,并非工作地點。因此,人社局對劉涵所受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請求法院維持其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法院查明,圖靈公司與案涉健身房簽有《合作協議》,約定健身房提供健身場地作為圖靈公司場地的延伸,供圖靈公司職工用以專門健身。圖靈公司《職工手冊》載明,公司特色福利為“因公司工作的特殊性,公司將健身時間確定為工作時間”“職工按照單位指定地方進行健身運動的時間計入八小時工作時間”,健身管理制度為“如用中午時間進行健身的,可不用領導批準,自行進行,在兩個小時內為合理時間”。
法院認為,事發當天劉涵的健身時間符合公司對于工作時間的規定,受公司管理和支配,應當認定事發時屬于工作時間。根據《職工手冊》,劉涵前往指定的地點健身的行為應視為與工作有關,可以認定事發時系在與工作地點相關的合理區域內,屬于在工作崗位狀態。劉涵的情形屬于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被告于判決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內對原告圖靈公司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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