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違反單位規定私自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屬于工傷?
作者: 來源:今日頭條 發布時間:2018-01-09 19:07:00 瀏覽量:
某單位因公司地理位置偏僻且道路安全狀況較差,為避免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特規定所有職工除休假外,上班期間下班后必須住單位職工宿舍,不允許回家中居住。如有違反,處以相應的罰款。
職工石某于2017年某日下午17時下班后,因需照顧家中年邁的父母,不顧公司規定自駕車回縣城自己家中居住。途中不幸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全身多處重傷,經當地交警部門認定石某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石某要求公司為其申報工傷,但公司以石某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拒絕為其申報工傷認定。石某家屬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于事發后20日向當地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人社部門依法受理其工傷認定申請后,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關于上下班途中的規定即“(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石某交通事故發生路線符合第一條情形,且勞動者享有休息權利,即勞動者在履行勞動義務后,依法享有自由支配必要時間的權利,用人單位不能限制勞動者選擇休息的方式。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給予石某此次交通事故認定為工傷。
用人單位不服,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經審理后判定:人社部門所做出的工傷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規定,當庭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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