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吉林省財政廳關于機關公務員參加工傷保險的通知
(吉人社聯字﹝2016﹞94號)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梅河口市、公主嶺市、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有關部門,駐吉中直有關單位: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機關公務員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經省政府同意,從2017年1月1日起,將我省機關公務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F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駐吉中直、全省各類機關公務員和國家確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機關公務員),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參加工傷保險。
二、各類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在其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地區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繳費和人員變更手續。
三、機關公務員參加工傷保險執行工傷風險一類行業費率標準。工傷保險費由公務員所在機關繳納,所需資金在本級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從社會保障繳費中列支。公務員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機關公務員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享受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規定執行。工傷保險待遇與民政撫恤規定的項目不可重復享受。
參保前發生工(公)傷的,參保后新發生的工(公)傷醫療(康復)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依照本通知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保的機關,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的公務員,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項目和標準享受待遇,所需經費由公務員所在機關自行解決。
六、本通知下發之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吉林省財政廳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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