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8)湘0102行初61號
原告楊某某。
被告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被告長沙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湖南某技術有限公司。
原告楊某某不服被告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和被告長沙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因湖南某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科技術公司)與本案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本院依法通知源科技術公司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7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雷某、被告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羋某某、被告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曲某等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源科技術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7年10月30日,市人社局作出長人社工傷不予認字(2017)523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喻某某在上班途中,因本人過錯導致沖入路邊河道而溺水身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也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或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2018年3月15日,市政府作出長府復決字(2017)第40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認為市人社局依據相關證據,作出喻某某超速駕駛導致此次交通事故,其本人有明顯過錯,應由其本人承擔全部責任的認定,并無不妥,市人社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對喻某某死亡,決定不予以認定或視同工傷,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維持市人社局對楊某某作出的長人社工傷不予認字(2017)523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原告楊某某訴稱,喻某某系楊某某的配偶,喻某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長沙市公安局寧鄉縣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寧公交證字(2014)第008451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認為在此事故中喻某某駕車突然失控翻入路邊河道的原因無法查清,可見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無法排除其他因素參與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車速與負主要責任在本案中不具有必然的直接因果關系。湖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2014)汽鑒字第7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為,由于車速較快,道路彎道較大,行使中可能碰到路面上遺留的石塊后方向失控,導致車輛向右偏駛,并碰撞道路右側路邊小樹和護坡石后掉入河中。道路設計不合理,道路無安全防護措施。如果沒有碰到路面上遺留的石塊后方向失控,則按照鑒定的速度66-77KM小時駕駛,也不會碰撞到道路右側路邊小樹后掉入河中。如果車輛的速度為40KM小時,在道路彎道較大,行駛中碰到路面上遺留石塊后方向失控,也可能導致車輛向右側偏駛,進而掉入河中。故本次交通事故屬于意外事故,喻某某無主要責任。市人社局認定喻某某因超速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由本人承擔全部責任,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依法撤銷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責令市人社局依法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原告楊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材料有:1、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長人社工傷不予認字[2017]523號);2、行政復議決定書(長府復決字[2017]第402號);3、道路交通事故證明;4、湖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5、行政復議決定書(長政復決字[2016]第83號);6、事發現場照片(5張)。
被告市人社局辯稱,喻某某系源科技術公司的員工,住寧鄉縣青山橋鎮心田村新興組,工作地點為寧鄉縣金州新區金沙東路88號源科技術公司的源科固態存儲基地,工作時間為9:00—17:00。2014年11月10日上午6時30分左右,喻某某駕駛小轎車從家里出發前往單位上班,7時左右喻某某行使至209線49KM+200M地段處,因車速較快,道路彎道較大,沖入路邊河道,造成喻某某溺水身亡。根據專業機構的鑒定意見和事故路段的限速規定,喻某某在該路段駕駛車輛超速50%以上,存在嚴重過錯。根據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關于“機動車行駛速度”的規定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六條關于“責任劃分”的規定,喻某某超速駕駛導致此次交通事故,本人有明顯過錯,與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應由其本人承擔全部責任。因此,該事故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市人社局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長人社工傷不予認字(2017)523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依法向各方當事人送達。綜上,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應當依法駁回楊某某的訴訟請求。
被告市人社局提供的證據材料有:1、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長人社工傷認不予認字[2017]523號);2、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長人社工傷認不予認字[2016]008號);3、2016年文書送達登記表及物流信息、2017年文書送達登記表及物流信息;4、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5、工傷認定程序恢復通知書;6、長沙市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事故報告表;7、事故經過說明(4份);8、考勤記錄;9、路線示意圖;10、證明(3份);11、寧公交證字(2014)第008451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12、寧公交認字(2014)第008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3、關于協助確認路段行車限速標準的函(2份);14、關于協助確認登路段行車限速標準的復函;15、上海聯合道路交通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16、市政府長政復決字(2016)第8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被告市政府辯稱,楊某某不服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于2017年12月21日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市政府受理后依法將相關材料郵寄送達了市人社局和源科技術公司。因案情復雜,市政府于2018年2月11日依法將行政復議審理期限延長30日,并書面告知了當事人。經查,喻某某在該路段駕駛車輛超速50%以上,存在嚴重過錯。寧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原認定“此次交通事故屬意外事故,喻某某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的錯誤結論,已經依法撤銷。根據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關于“機動車行駛速度”的規定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六條關于“責任劃分”的規定,喻某某超速駕駛導致此次交通事故,應由其本人承擔全部責任。楊某某主張事發路段無防護措施,道路設計不合理,車輛在行駛中碰到路面遺留的石塊導致方向失控,但安全防護措施的作用是為了減輕事故發生后做造成的損失,與事故形成原因沒有關聯,有無安全防護措施不影響對駕駛員的過錯認定,且根據生活常識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如道路中有石頭,駕駛人應當主動避讓,以實現安全通過。綜上,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無不當,市政府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后,依法送達各當事人。市政府依法履行了行政復議職責,行政復議程序合法,所作行政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應依法駁回楊某某的訴訟請求。
被告市政府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材料有:1、行政復議申請書;2、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存根及寄發憑證;3、市人社局行政復議答復書及證據目錄;4、源科技術公司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存根及寄發憑證;5、延期審理通知書、送達回證及寄發憑證;6、行政復議決定書(長府復決字[2017]第402號)送達回證及郵寄單。
在庭審質證中,楊某某對市人社局提供的證據材料1的真實性、關聯性無異議,對合法性有異議,市人社局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喻某某應對此次交通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對證據材料2的真實性、關聯性無異議,對合法性有異議。對證據材料3-10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對證據材料11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但是該事故證明并沒有記載喻某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對證據材料12、13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對證據材料14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異議,對關聯性無異議,從當時拍攝的事故現場照片來看該路段沒有限速標志,其次河邊上沒有坡形防護欄,復函與事實不符。對證據材料15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異議,對關聯性無異議,此次司法鑒定是市人社局單方委托的,楊某某與交警部門均未參與,而且鑒定時間距離事故發生時間久,鑒定結論具有不確定性。對證據材料16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市政府對市人社局提供的證據材料1-16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
楊某某對市政府提供的證據材料1-5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對證據材料6的真實性和關聯性無異議,對合法性有異議。市人社局對市政府提供的證據材料1-6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
被告市人社局、市政府對楊某某提供的證據材料1、2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對證據材料3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該交通事故證明記載原交通事故認定書被撤銷,否定了寧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喻某某在事故中無責任的認定。對證據材料4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認為對車輛失控時車速的計算是準確的,已經嚴重超出道路設計的限速。對證據材料5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該份行政復議決定書是在公安機關交警部門認定喻某某無責任的情況下作出的,而在后續認定過程中,作出上述復議決定的依據被撤銷,因此才有了長府復決字(2017)第40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對證據材料6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認為不能達到楊某某的證明目的,楊某某所提交的照片與湖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書內附照片取景路段相同,但是湖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內附照片可以看到,位于事發路段的同一位置有水泥隔離墩,起到防護欄作用,因此市人社局認為楊某某所選取角度存在問題,不足以達到證明目的,事發路段有相應防護措施。
第三人源科技術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述稱意見及證據材料。
經庭審質證,楊某某、市人社局和市政府提供的全部證據,符合行政訴訟證據規則,本院予以采信,可以作為認定本案法律事實的依據。
根據本院采信的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查明本案以下法律事實:喻某某系源科技術公司員工。2014年11月10日上午6時30分左右,喻某某駕駛湘APG8**轎車從家里前往工作單位上班,7時左右駕車行駛至209線49KM+200M地段處,因車速較快,道路彎道較大,沖入路邊河道,造成喻某某溺水身亡。源科技術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向市人社局申報工傷事故并申請工傷認定。2014年11月13日寧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委托湖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喻某某交通事故原因進行鑒定。湖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于2015年1月9日作出湖大司鑒中心[2014]汽鑒字第7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由于車速較快,道路彎道較大,行使中可能碰到路面是路面上遺留的石塊后方向失控,致車輛向右偏駛,并碰撞道路右側路邊小樹和護坡石后掉入河中。湖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中對事故時車速計算為“(75-78)Km/h”。2015年1月20日,寧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寧公交認字(2014)第008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事故屬意外事故,喻某某在此事故中無責任。2015年7月30日市人社局委托上海聯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學研究中心司法鑒定所對喻某某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轎車的車速進行鑒定。2015年10月8日,上海聯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學研究中心司法鑒定所作出上聯[2015]痕鑒字第030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其鑒定意見為:“湘APG8**轎車在失控前的速度至少為66-74KMh”。2015年12月23日,市人社局致函給寧鄉縣公路管理局,請求協助確認省道209線49KM+200M路段行車限速標準。2016年2月17日,寧鄉縣公路管理局向市人社局回函稱:“省道209線K49+200處為彎道路段,山嶺重丘類別設計,設計時速為40KM/小時,在進出彎道段設置有限速40KM/小時標志牌、轉彎標志牌等,對橫市至老糧倉段(K47-K53)5公里范圍內段進行調查,在2011年至2012年,共設置有轉彎標志牌16塊,限速標志牌10塊(均為40KM/小時),警告和提醒標志牌20塊,波形鋼護欄2600米”。2016年2月24日,市人社局作出長人社工傷不予認字(2016)008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對喻某某死亡,決定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楊某某不服該決定,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市政府經審查后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長政復決字[2016]第8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撤銷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責令市人社局重新作出決定。市人社局重新啟動工傷認定程序,于2016年12月5日向長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長人社工傷協字(2016)502號《工傷認定協助調查函》,請求對該起交通事故進行協助調查和執法監督。2016年12月6日,市人社局向源科技術公司作出長人社工傷中字(2016)501號《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2016年12月23日,長沙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依法對該起交通事故認定進行執法監督和審查,并依法決定撤銷寧公交認字(2014)第008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寧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7年1月24日對喻某某的道路交通事故作出寧公交證字(2014)第008451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明確“喻某某駕車突然失控翻入路邊河道的原因無法查清”。2017年9月8日,市人社局對源科技術公司作出長人社工傷中恢字(2017)500號《工傷認定程序恢復通知書》。市人社局認為,根據湖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上海聯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學研究中心司法鑒定所的司法鑒定意見以及事發路段限速標準為40KM/小時,且設置有限速40KM/小時的標志牌、轉彎標志牌等事實,喻某某在該路段駕駛車輛超過限速50%以上,存在嚴重過錯;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關于“機動車行駛速度”的規定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六條關于“責任劃分”的規定,喻某某超速駕駛導致此次交通事故,其本人有明顯過錯,應由其本人承擔全部責任。因此,喻某某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2017年10月30日,市人社局作出長人社工傷不予認字[2017]523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依法送達各方當事人。楊某某不服該決定,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市政府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長府復決字(2017)第40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楊某某認為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證據不足,市政府對此予以維持于法無據,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市人社局作為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具有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內用人單位的職工進行工傷認定的法定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市政府具有對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行為進行行政復議的法定職權。
本案各方當事人對喻某某在上班途中發生駕駛牌號湘APG8**小型轎車突然失控翻入路邊河道,造成本人溺水死亡交通事故的事實無爭議,本院予以確認。本案主要審查市人社局作出的長人社工傷不予認字(2017)523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和市政府作出的長府復決字(2017)第40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的合法性。
一、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未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進行認定,而是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的情況下,市人社局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交通事故原因、因果關系和責任進行調查核實。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第十九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本案中,喻某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寧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此作出了寧公交證字(2014)第008451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認為在此事故中喻某某駕車突然失控翻入路邊河道的原因無法查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結論本質上只是證明力較高的證據形式,不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前置或唯一條件,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結論作為是否予以認定工傷的重要證據。但是,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沒有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或者由于客觀原因不能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能拒絕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直接以沒有責任認定即等同于“非本人主要責任”認定構成工傷,而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因果關系和責任等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最終作出是否構成工傷的認定。本案中市人社局在寧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無法作出確認事故責任劃分的情況下,依據第三方專業機構的鑒定意見進行責任程度衡量判斷,并以此為依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無不當。
二、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與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行政程序合法,不存在撤銷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在認定是否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本人主要責任”、第十六條第(二)項“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條第(三)項“自殘或者自殺”等情形時,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結論性意見的除外。前述法律文書不存在或者內容不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就前款事實作出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提供的相關證據依法進行審查。本案中,經審查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事實依據,沒有證據證明湖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湖大司鑒中心(2014)汽鑒字第7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和上海聯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學研究中心司法鑒定所作出的上聯(2015)痕鑒字第030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法院不予采納的情形,綜合全案證據并結合社會生活基本經驗法則,能夠認定喻某某在事發路段駕駛車輛超速50%以上,存在嚴重過錯,與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直接因果關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第四十二條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46號)第六十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本案中,市人社局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喻某某在交通事故發生時駕車行駛速度超過該路段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50%以上,在位于彎道的事發地點沒有降低車速,沒有做到謹慎駕駛,安全通過,其駕駛行為存在嚴重過錯,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應承擔主要責任,因此喻某某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楊某某訴稱事發路段道路設計不合理,沒有安全防護措施,車輛在行駛中碰到路面遺留的石塊后導致方向失控,即使駕車車速快,也無法排除其他因素參與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對此本院認為,道路狀況問題等因素屬于一般社會風險,駕駛人在駕駛過程中具有法定謹慎駕駛的注意義務,在公路交通主管部門無明顯過錯并且能夠證明道路狀況與交通事故不存在必然、直接關系的情況下,不能認定道路交通狀況與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因果關系。故市人社局認定喻某某超速駕駛導致此次交通事故,其本人有明顯過錯,應由其本人承擔全部責任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楊某某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存在錯誤,楊某某的訴稱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行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楊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0元,由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 *
人民陪審員 * *
人民陪審員 *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書 記 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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