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公開征求《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
為更好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規范工傷預防費使用和管理,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規〔2017〕13號)等有關規定,我廳結合廣西實際起草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請下載附件查閱)。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電子郵件:gxgsc123@163.com(郵件標題請注明為“工傷預防征求意見”)。
二、通信地址:廣西南寧市星湖路北二里2-1號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傷保險處,郵編:530022,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工傷預防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5月12日。
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doc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doc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年4月12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促進用人單位做好工傷預防工作,降低工傷事故傷害和職業病的發生率,規范工傷預防費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地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規〔2017〕13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傷預防費是指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中依法用于開展工傷預防工作的費用。
在保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能力和儲備留存的前提下,工傷預防費的使用不得超過統籌地區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實際征繳收入的3%。因工傷預防工作需要,經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提高工傷預防費的使用比例,但最多不得超過統籌地區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實際征繳收入的5%。
第三條 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工作由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計生、安全監管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統籌地區應建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計生、安全監管等部門組成的工傷預防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通報工傷發生情況、職業病報告情況、安全生產事故情況,確定工傷預防重點領域、重點項目等。
第四條 工傷預防費使用實行預算管理。各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工傷預防工作需要,將工傷預防費列入下一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工傷預防費實行專賬核算,不得超支。具體預算編制按照預算法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工傷預防費用于下列項目的支出:
(一)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宣傳。主要用于對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職工和社會公眾開展的工傷事故、職業病預防知識和相關政策宣傳活動,包括媒體宣傳、公益廣告、知識競賽、宣傳品制作或購買、工傷預防安全展示等。
(二)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培訓。主要用于對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工和面向社會進行工傷預防知識、政策、技能、案例培訓和相關資料制作、購買等。
(三)法律、法規規定用于工傷預防的其他費用。
第六條 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衛生計生、安全監管部門以及本轄區內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工傷事故傷害、職業病高發的行業、企業、工種、崗位等情況,確定工傷預防的重點領域,通過公告、社會媒體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統籌地區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根據本地區確定的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在每年的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前,按照相關申報要求,向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報擬開展的工傷預防項目。
第八條 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衛生計生、安全監管等部門,根據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項目申報情況,結合工傷重點領域和工傷保險等工作重點,下一年工傷保險預防費預算編制情況,評審確定工傷預防項目并向社會公布。
對于面向社會和中小微企業的工傷預防項目,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衛生計生、安全監管部門參照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定,從具備相應條件的社會、經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中選定工傷預防服務機構。
參照政府采購法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其費用低于采購限額標準的,可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商財政部門確定的方式,協議確定服務機構。
列入計劃的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周期最長不超過2年。
第九條 納入年度計劃的工傷預防實施項目,原則上由提出項目的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負責組織實施。
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可直接實施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直接實施的,應當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的,應當參照政府采購法和招投標法規定的程序,選擇具備相應條件的社會、經濟組織以及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工傷預防服務,并與其簽訂服務合同、明確工傷預防項目的實施方案、績效目標及雙方的權利義務。
面向社會和中小微企業的工傷預防項目,由工傷預防服務機構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并組織實施。
服務協議、服務合同應報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條 提供工傷預防服務的機構應遵守《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同時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登記注冊,且從事相關宣傳或培訓業務二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場信譽;
(二)具備相應的實施工傷預防項目宣傳或培訓的專業人員;
(三)有相應的硬件設施和技術手段。
(四)依法具備的其它條件
第十一條 對確定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服務協議或者服務合同的約定,向具體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組織支付60%預付款。也可以由統籌地區根據實際, 在30%-70%幅度內確定預付款支付額度。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機構應嚴格履行服務協議或服務合同義務,制定實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工作臺賬,保證項目有效實施。項目完成后,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機構應及時向項目提出的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實施情況報告。
第十三條 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直接實施的項目,由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組織第三方中介機構或聘請相關專家結合服務協議(服務合同),對項目實施情況和績效進行評估驗收。對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的,由提出項目的單位或部門通過現場檢查、查閱資料等方式組織評估驗收。
對面向社會和中小微企業的工傷預防項目,由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組織第三方中介機構或聘請相關專家進行評估驗收。
評估驗收合格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余款。對評估驗收不合格的,需要進行整改,評估驗收合格后方能支付余額。具體程序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工傷保險業務經辦管理等規定執行。
評估驗收報告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并作為開展下一年度項目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向社會公布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情況和工傷預防費用使用情況,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及參保用人單位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五條 工傷預防費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對違反規定的,對相關責任人參照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工傷預防服務機構要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對不符合法律和協議規定的服務機構,三年內不得從事工傷預防項目。
工傷預防服務機構存在欺詐、騙取工傷保險基金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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