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工傷認定和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通知
(冀人社字〔2009〕32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各機關事業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認定和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進行工傷認定的,由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省直(含省垂直管理)單位的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傷保險行政部門作出。
二、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工作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具體工作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勞鑒辦)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三、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需要進行鑒定的,要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表》、本人住院記錄復印件、醫院診斷證明、檢查檢驗報告等診斷證明材料交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資福利處,經初審后,轉由省勞鑒辦根據情況每月組織專家在定點醫院進行鑒定。由于特殊情況本人不能在省定點醫院鑒定的,到省勞鑒辦委托的所在地定點醫院或省專家組到本人所在地進行鑒定。
四、依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勞動能力鑒定收費標準的通知》(冀價行費〔2006〕20號)規定,申請鑒定人員每人每次交專家鑒定費400元,由省勞鑒辦出具發票。按照規定專家鑒定費由本人所在單位支付,被鑒定人在醫院的檢查費用按原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本人支付)。
五、自受理鑒定申請后,省勞鑒辦在一個月內做出鑒定結論,在7個工作日內將鑒定結論移交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資福利處。
本通知自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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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公網安備130102020031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