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0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此復。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關于離退休人員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工作的勞動者是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各地實施細則的規定各異。
一、明確規定不得認定工傷。
1、《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北京市政府令第140 號)第21 條規定,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
2、《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廈門市政府令第113 號)第19 條規定,屬于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
3、《天津市勞動保障局關于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解決意見》(津勞局[2004]361號)第14條規定,退休人員返聘后,在工作中受傷,不適用工傷保險政策。
4、《太原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細則》(并政發[2004]30號)第14條規定,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
5、《重慶市勞動保障局關于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渝勞社辦[2004]211號)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不適用于《條例》和《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渝府發[2003]82號)。
二、當然也有規定可以認定為工傷,但工傷保險待遇由聘用單位支付。
1、《上海市勞動保障局、上海市醫療保險局關于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滬勞保福[2004]38號)規定,本市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事故傷害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按照《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上海市政府令第29號)的規定執行,工傷保險待遇參照《實施辦法》的規定由聘用單位支付。
三、其它就是地方規定與《條例》的規定相一致,沒有就離退休人員以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工作的勞動者的工傷認定情形單獨作出規定。
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河北省政府令[2004]第7號)第2條明確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應當為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其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均有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上述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沒有將離退休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工作勞動者排除在該辦法之外,因此可以理解為,他們有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一種情況將離退休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工作的勞動者排除在工傷認定的大門之外,不僅不利于保護其合法權益,也與《條例》的規定相沖突!稐l例》屬于行政法規。我國《立法法》第79條規定:“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屬于上位法,地方性規章屬于下位法,下位法不得違反上位法。根據《立法法》第 87條規定,有關機關應當對北京市等地的上述規定予以修訂或撤銷,以確保離退休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工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免遭侵害。
地方性規章應與《條例》的規定完全一致,離退休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工作的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遭受傷害,不僅可以認定工傷,也理應享受平等的工傷保險待遇。
附: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
(魯高法函[2009]31號)
最高人民法院: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辦理墾利縣人民法院報送請示的原告李克英訴被告墾利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行政確認一案中,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形成不同意見,就有關問題向我院請示。我院研究后認為,相關法律適用問題涉及面廣,各地規定不一致,特向你院請示。
一、案件的由來
原告李克英之夫許長峰系利津縣明集鄉玉皇廟村農民,1942年9月15日出生。許長峰自2008年6月2日至2008年9月29日在東營市龍翔石業有限責任公司從事門衛工作。2008年9月29日19時左右,許長峰由北向南推人力三輪車過公路時,與一機動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許長峰死亡。原告李克英于2008年12月30日向被告墾利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報許長峰工傷認定申請,被告墾利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09年1月5日以受害者許長峰于 1942年9月出生,至受傷之日時年齡已經超過60周歲為由,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山東省工傷認定工作規程》之規定作出[2008]NO.6-02號《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對申請人的申請決定不予受理。李克英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東營中院對案件處理的不同意見
多數人意見: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應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范圍,對其發生的損害賠償爭議,可通過民事訴訟等方式解決。理由是:
對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又受聘到新工作單位工作,在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爭議焦點在于,該類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關系。如構成勞動關系,則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反之,則不應適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9日發布了《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1999]8號),通知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本案當事人許長峰發生事故時年齡已達到66周歲,不管其身份是農民抑或離退休人員,均屬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其與現工作單位之間已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圍。同樣也不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調整。
少數人意見: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與現用人單位間可以形成勞動關系,因工受傷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理由是:
我國《勞動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然從事勞動的人員,法律未作禁止性規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由此可見,是否形成勞動關系應看勞動者是否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隨著我國人口的老齡化趨勢,離退休人員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二次就業的情形會越來越普遍,認定他們與現用人單位間存在勞動關系有利于對這一人群的勞動保護。
三、東營中院請示的問題及我院意見
東營中院向我院請示的法律問題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我院審判委員會研究后認為,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而且作為農民也無所謂何時退休。超過六十周歲繼續在城市務工的農民比較多,有些與用工單位形成勞動關系,依法應當保護這些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其平等對待。從《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來看,也沒有將這些人排除出去,既然用人單位已經實際用工,職工在工作時間受傷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離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精神,應可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鑒于本案法律適用問題影響面較大,各地做法不一致,對于今后的案件審理具有指導意義,為保證法律適用的統一,現提出對以上問題的請示,請予答復。
附錄:相關法律規定
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
相關法律規定
一、目前針對超齡職工在工作中受傷是否為工傷的認定在全國各個省市規定并不相同,大致有三種情況:(一)明確規定不予受理。如《北京市實施 <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不予受理,其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二)明確規定可以享受勞動保險。如《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醫療保險局關于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本市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事故傷害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工傷保險待遇參照《實施辦法》的規定由聘用單位支付。” (三)沒有明確規定,如東營市對此未規定,但實踐中的做法就是對此類申請不予受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離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于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目前天津市情況是仲裁仍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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