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3日13時32分左右,秦某受單位安排駕駛電動自行車去某小區工作的途中,滴滴打車的乘客到站打開車門準備下車,秦某與打開的車門相撞,事故導致秦某本人受傷, 經揚中市人民醫院搶救無效因顱腦損傷死亡。秦某所在單位(申請人)于2018年3月7日向揚中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據揚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發生時秦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3mg/100ml,達到醉酒標準;轎車駕駛員不按規定臨時停車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乘客因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秦某因存在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等行為負該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
觀點一:予以認定工傷
1、秦某醉酒與事故發生及傷亡結果無因果關系,在本案中,轎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不按規定臨時停車,其違法行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乘客因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因此此次事故并非因秦某醉酒引起,即使秦某不存在醉酒情形,也難以避免事故的發生,對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作用力,不存在因果關系,秦某應當認定為工傷。
觀點二:不予認定工傷
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鼻啬骋蚬ね獬銎陂g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已明確將醉酒的情形排除在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殘或者自殺;(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秦某因存在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等行為負該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是導致其因工外出期間傷亡的原因之一,不能認定為工傷。
揚中人社局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本意是為了保護勞動者,但對于因“醉酒”引起的事故也絕不能姑息,本案中,秦某醉酒雖然不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但《條例》和《社保法》既然明確排除了“醉酒”的情形,秦某因存在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等行為負該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是導致其因工外出期間傷亡的原因之一,最終揚中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本文地址:http://www.kxbgw.cn/pingxi/10076.html
上一篇:回公司領取工資后,乘坐同事車回家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屬于工傷?
下一篇:職工在執行中放棄權利,還享有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嗎?










冀公網安備130102020031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