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公司領取工資后,乘坐同事車回家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屬于工傷?
作者: 來源:丹徒區人社局 發布時間:2021-01-22 09:04:00 瀏覽量:
回公司領取工資后,乘坐同事車回家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屬于工傷?
【提示】
領取工資是工作的組成部分,應該認定為工作的延續。
【案情】
2016年12月27日,單位發放工資,下午舒某等人領完工資后下班,由其同事壯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將其帶到公交站臺,15時10分許,王某駕駛輕型普通貨車橫過道路進入路口時,與壯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使壯某和乘坐人舒某受傷。舒某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事故中,舒某不負事故責任,其死亡原因為多發傷。
【案件評析】
首先舒某事故當天是領取工資正常下班還是提前下班的問題。
鎮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對舒某同事的詢問筆錄以及本局的補充調查,證實舒某所在公司已經處于預備放假狀態,舒某事故當天和同事領完工資后乘坐壯某的車正常下班回家的事實。上述詢問筆錄系有權機關制作,其陳述的穩定性、真實性更為可靠。
其次關于舒某等人領取工資是否是工作組成部分的問題。工資是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是勞動力再生產的保障,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與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是權利義務的同一,是不可分的,勞動者提供勞動未獲得勞動報酬,就沒有勞動力的再生產,企業就不能繼續生產經營。因此,舒某等人根據公司的安排回單位領取工資,應是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抑或是工作的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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