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視同工傷,其中,“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那么,不定時工作制員工在休息時突發疾病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
案情介紹
2018年1月,某鎮畜牧獸醫服務中心聘用向某從事疫苗物資管理、檢疫,同時兼任某鎮的村級防疫工作。市場檢疫上班時間較為固定,即夏季每天早上5時冬季早上6時之前必須到屠宰場進行宰前檢疫、宰后檢疫,夏季每天下午5時冬季下午4時左右到屠宰場進行檢疫,其余工作上班時間不固定。向某在某鎮畜牧獸醫服務中心上班不簽到,該畜牧獸醫服務中心為向某提供有辦公室一間,另在辦公室對面的檔案室內提供有床鋪作為臨時休息室。
2019年7月24日,根據單位安排向某與龐某上午共同在辦公室整理資料,下午龐某對養殖戶進行環保督查。下午5時左右,龐某給向某打電話未接聽,便組織多人查找向某,當晚9時54分左右聽見臨時休息室內有電話聲響,便踢開檔案室的門,見向某躺在床上,隨后龐某撥打120、110電話,某鎮衛生院的醫生到現場后確認向某已死亡。
2019年7月27日,某鎮衛生院出具診斷證明書,初步診斷為腦出血(估計死亡時間約6小時左右),處理結論為宣告臨床死亡。
2019年8月14日,某鎮畜牧獸醫服務中心向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報向某在上班時間內死亡為工傷。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沒有證據證明向某的死亡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一審法院判決撤銷被告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被告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對第三人某鎮畜牧獸醫服務中心的申請事項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州中院二審予以維持。
法官釋法
該案爭議的焦點為向某的死亡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即是否滿足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三個要素。
向某從事的市場檢疫工作較為固定,從事流通環節的檢疫以及疫苗物資的管理發放工作,均為應需求隨時開展工作,其工作時間屬于不定時工作制,其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時間、確因工作需要的加班加點時間、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間休息時間,均應認定為工作時間,向某于2019年7月24日16時左右在單位臨時休息室內死亡,該時間段應視為工作時間。
某鎮畜牧獸醫服務中心根據畜牧獸醫工作的特殊性,為職工在辦公區域內提供臨時休息室,該臨時休息室應視為工作崗位的延伸。
某鎮衛生院出具的診斷證明證實出診醫生到現場時向某已死亡,初步診斷為腦出血,該縣公安局經調查走訪排除了向某的死亡系刑事案件,應當認定向某系突發疾病死亡。
綜上所述,向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應當視同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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