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間因打鬧受傷,能認定為工傷嗎?
作者: 來源:人社部 發布時間:2022-05-07 14:54:00 瀏覽量:
曹某和宗某是公司同事。某天,宗某刷完卡準備離開,遇到等待刷卡下早班的曹某。曹某開玩笑時用腳輕輕踢了下宗某的臀部,宗某隨即返回與曹某打鬧推揉。因曹某用力不當,致使宗某失去重心倒地受傷,后經醫院診斷為右股骨頸骨折。
幾個月后,宗某向當地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宗某這種情況可以被認定為工傷嗎?
宗某這種情況不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傷害事故雖然發生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內,但其發生的原因并非工作原因或與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相關,也并非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導致,而是因宗某與曹某因工作之外的原因打鬧推揉所致。
因此,宗某這種情況不應被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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