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騎電動車與非機動車道路牙發生碰撞受傷,能否算工傷?
作者:江蘇省人社廳工傷處 來源: 發布時間:2016-05-31 07:58:00 瀏覽量:
案情回顧
葉某系某公司職工。2014年7月15日,葉某騎電動車上班途中,因遭遇風雨遮擋視線,車輛與非機動車道左側路牙發生碰撞摔倒,致其左肩關節脫位并大結節骨折。
事后,葉某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調查核實后,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作出不予認定葉某為工傷的決定。葉某不服,向當地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當地人民政府維持了社會保險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葉某為工傷的決定。葉某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地基層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撤銷了社會保險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和當地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并責令限期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維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葉某為工傷的決定。
案例評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葉某在上班途中騎電動車與非機動車道左側路牙發生碰撞倒地受傷,為單方道路交通事故,而不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且在天氣惡劣情況下,葉某未能謹慎駕駛,在事故過程中自身存在主要的過失責任,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因此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應當認為為工傷的情形。
綜上所述,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不予認定葉某為工傷的決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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