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傷復發住院期間,職工也能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嗎?以下這個案例,一起來解讀這個問題!
小明是某電子工廠職工。2018年,他在工作期間左大腿受傷,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并被鑒定為10級傷殘。2019年2月,小明原工傷復發,住院治療2個月。
工傷復發住院,工資如何計算?
住院期間,工廠認為小明因病住院,故按照廈門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病假工資。小明認為,住院是因原工傷復發,工廠應當按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待遇支付其住院期間的工資。那么,小明住院期間工資應如何計算?
專家點評
如何確認因工傷復發住院?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是指職工因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經過醫療機構采取必要的診斷治療,包括病情檢查、確診、藥物治療、手術治療等醫療措施,確定工傷職工病情痊愈,可以終結醫療、終止停工留薪期,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傷殘等級后,或者正處于勞動能力鑒定過程中,工傷職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復發,復發疾患需與原工傷部位有醫學上的必然聯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確認。
如果職工和用人單位就其是否因工傷復發住院發生爭議,雙方可提請廈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予以確認。
工傷復發期間工資如何計算?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因此,工傷職工工傷復發期間同樣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結語
因小明是在廈門發生工傷的,其工傷復發期間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按照《福建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確認,即依據《福建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來確定該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如其所受傷害未列入《分類目錄》的,以臨床治愈或傷情相對穩定的時間確定其停工留薪期。
根據《分類目錄》,如小明的停工留薪期超過其住院的2個月,那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33條的規定,其住院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如小明的停工留薪期不到2個月又無法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那么其超出停工留薪期的住院期間工資則應當按病假工資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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