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2013年度工傷和生育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
錫人社發(fā)〔2013〕161號
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各市(縣)、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第29號令)、《江蘇省城鎮(zhèn)企業(yè)職工生育保險規(guī)定》(省政府令〔1999〕161號),以及《市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意見》(錫政發(fā)〔2005〕356號)規(guī)定,從2013年7月1日起,對工傷和生育保險有關待遇進行調整,現(xiàn)將待遇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傷殘津貼(傷殘撫恤金)、生活護理費、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待遇調整:
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工傷人員在原享受傷殘津貼(傷殘撫恤金)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額分別為:一級增加290元,二級增加275元,三級增加260元,四級增加245元。
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五至六級并領取傷殘津貼(傷殘撫恤金)的工傷人員,在原享受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額分別為215元和200元。
享受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在原享受護理費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額分別為:完全護理依賴增加185元,大部分護理依賴增加150元,部分護理依賴增加115元。
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在原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二、2013年7月1日起,計發(fā)有關工傷待遇的我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740元。
三、2013年7月1日起,生育保險一次性營養(yǎng)補助費計發(fā)標準為1138元。
四、江陰市、宜興市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確定本地區(qū)工傷和生育保險有關待遇的調整。
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O一三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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