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
內市區府辦發〔2014〕26號
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轉發《內江市公務員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各部門: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內江市公務員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4月2日
內江市公務員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條 依據《公務員法》、《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和民政部《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等法規、政策精神,為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務員和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納入工傷保險統籌范圍。
第三條 公務員和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由職工所在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條 公務員和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為職工工資總額的0.5%。
第五條 工傷認定。
參加工傷保險的公務員和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市本級發生的工傷事故,由內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縣(區)發生的工傷事故,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授權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認定,同時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
(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市、縣(區)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市、縣(區)人社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所在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所在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所在單位負擔。
(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加蓋有所在單位公章的工傷認定申請表;
2.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市、縣(區)人社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市、縣(區)人社部門應當受理。
(六)市、縣(區)人社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所在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市、縣(區)人社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所在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七)市、縣(區)人社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市、縣(區)人社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六條 符合民政部《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按照《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由民政部門負責傷殘鑒定;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的,由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勞動能力鑒定。
1.勞動能力鑒定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勞動能力鑒定由所在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3.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4.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5.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6.勞動能力鑒定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七條 公務員和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處理辦法。
(一)同時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和民政部《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規定的相關人員發生工傷后,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先向民政部門申請傷殘等級鑒定,按最終評定的傷殘等級領取傷殘撫恤待遇;因公死亡的,先按照民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如相關待遇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由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部分。
(二)公務員和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傷人員,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1.工傷醫療待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2.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工作需要,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根據《內江市人民政府轉發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內府發〔2011〕26號)精神,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在我市統籌范圍內就醫的,按每人每天10元的標準補助;在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按每人每天20元標準補助。工傷職工需要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乘的列車﹙硬臥以內﹚、客車﹙普通型﹚和公交車等普通交通工具,所必須的交通費用,按實際發生費用支付。工傷職工需要到統籌地區以外門診就醫的,所需住宿費按每人每天不超過100元的標準補助。
4.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內江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和30%。
5.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按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6.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川府發〔2011〕28號)精神,經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不含退休人員),發生辭職、辭退、解聘等情形時,按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內江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4個月,六級傷殘為12個月,七級傷殘為10個月,八級傷殘為8個月,九級傷殘為6個月,十級傷殘為4個月。
7.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川府發〔2011〕28號)精神,經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不含退休人員),發生辭職、辭退、解聘等情形時,所在單位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以內江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標準為:五級傷殘為60個月,六級傷殘為48個月,七級傷殘為26個月,八級傷殘為18個月,九級傷殘為10個月,十級傷殘為6個月。
8.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由所在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停發原待遇,由所在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9.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10.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①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②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③拒絕治療的。
11.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12.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13.本試行辦法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本試行辦法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14.公務員和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如工傷保險待遇涉及第三方責任賠償的,第三方責任賠償的相關待遇已經達到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標準,所在單位或社保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關待遇;第三方賠償低于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傷職工未獲得賠償的,所在單位或社保經辦機構應補足工傷保險待遇。
第八條 公務員和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應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或單位其他經費安排解決。
第九條 各級人社、民政、財政等行政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狠抓工作落實,切實做好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確保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參照國家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傷保險工作的順利實施。
第十條 機關工勤人員的工傷保險,按《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本試行辦法從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本試行辦法實施后,公務員和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發生的工傷事故,按本試行辦法處理。本試行辦法實施前,公務員和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發生的工傷,已經處理的,不再重新處理;尚未處理的或正在處理的,仍按原規定執行。
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4月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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