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青 島 市 財 政 局 文件青
島 市 審 計 局
青人社發 〔2014〕15號
關于公務員參加工傷保險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增強工傷保險基金保障能力,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級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 (單位) (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均應依照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在編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 (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按我市企業一類風險行業費率執行,由用人單位以本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工傷保險繳費在社會保障繳費科目中列支。
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后,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按照 《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二、全市各級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在參加工傷保險前已經發生的工傷,并且各單位已經按照工傷發生時的政策規定處理的,各單位可以持有關材料到本單位所屬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確認。經確認后新發生的有關工傷待遇按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其他待遇仍按原渠道解決。
三、本通知實施后,全市公務員工傷保險基金、事業單位工傷保險基金、企業工傷保險基金合并管理,全部實行市級統籌。各區市工傷保險基金歷年結余部分經審計后全額上解青島市財政局工傷保險財政專戶。
四、全市各級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 (單位)工勤人員參照執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審計局
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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