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鄭州市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鄭人社工傷(2015) 5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機關工作人員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關于河南省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豫人社辦〔2015〕25號)等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將我市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制度實施范圍。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市機關單位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并為本單位全體工作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我市機關駐外機構等機關單位可以按照本通知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體工作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通知所稱全體工作人員,是指機關單位在編在崗人員以及機關單位聘用人員。
二、中央駐豫、省直駐鄭機關單位參加省直工傷保險統籌。我市機關單位參加市直工傷保險統籌。各縣(市、區)機關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
三、機關單位應以本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繳費。機關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第一年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準費率為0.5%,以后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
機關單位應當為聘用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參照企業的繳費辦法執行。
本通知下發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機關單位,不再重復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實施中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相關規定執行。
機關單位應當于2015年8月31日前,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四、機關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資金在同級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從社會保障繳費中列支。
五、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并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
六、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認定工作,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 》和《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機關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個人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機關單位或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向所在地工傷保險行政部門提交相關資料或證明材料,工傷保險行政部門應按規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七、機關單位或個人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鑒定。
機關單位、個人或者其近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按要求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和職工工傷醫療等相關資料、證件,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審查,組織專家作出勞動能力鑒定意見。
八、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的,其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鄭州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2004〕72號)及相關配套政策的標準執行。
工傷人員同時符合其他相關公傷保障政策規定的,工(公)傷待遇不得重復享受。其應享受的公傷待遇總額超過《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配套規定部分,由所在單位按規定予以補足;
機關單位按本通知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后新發生工傷的人員,其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配套政策執行;
本通知實施之前已經有關部門確認為公傷或職業病的人員,按我市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規定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其納入后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等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納入前的公傷待遇及納入后發生的其他待遇費用由原渠道解決;
我市機關單位老工傷人員確認及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辦法,由我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九、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受傷后的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機關單位聘用人員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的,其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鄭州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2004〕72號)的標準執行。
十一、機關單位應當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其工作人員發生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相關待遇費用。
十二、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應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鄭州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2004〕72號)的規定及時向參保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登記備案。
十三、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到工傷協議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醫療機構搶救,待傷情穩定后轉診到協議醫療機構醫治。機關單位應及時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工傷職工的傷情及救治情況。
機關單位工傷人員需要進行康復治療、配置輔助器具的,應攜帶工傷認定決定書、診斷證明等相關材料,到參保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請手續。
十四、機關單位經辦人員應攜帶工傷認定決定書等相關材料和證件,及時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十五、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區域內機關單位的工傷保險管理工作。具體事務分別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機關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領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溝通、分工協作,切實履行職責,搞好前期準備工作,確保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按期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各級機關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并按時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切實保障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十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鄭州市財政局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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