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甘肅省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8]336號
省委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高院、省檢察院、省直各部門、中央駐甘單位、各民主黨派省委、各人民團體人事(于部)部門、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國家機關公務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工作人員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根據《社會保險法》、(公務員法》、《工傷保險條例》和《甘肅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45號)等有關規定,我省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制度實施范圍。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省區域內的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工傷保險并為本單位編制內的工作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在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其工傷保險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管理,工傷保險事務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辦理。中央駐甘在蘭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參加省直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三、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以本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總額為基數,按0.2%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從社會保障經費中列支。職工個人不用繳費。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執行、并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
工傷保險費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確定費率。費率水平由各統等地區根據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和基金收支情況適時調整。
四、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自本通知實施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事項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及其配套規章和我省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五、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按本通知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后發生工傷的,其工傷保險待遇和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公務員法》、(工傷保險條例》和《甘肅省工傷保險突施辦法》及我省相關政策規定執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支付工傷待遇。
六、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按照本通知參加工傷保險后,工作人員病故或因公經民政部門認定為烈士、因公犧牲的,仍按民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資金由原渠道支付。屬于因工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其中一次性撫恤金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不重復享受。
七、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工傷人員按照組織決定或經批準,在機關單位之間或與其他單位交流調動的,不享受《工傷保險條例》和《甘肅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應當按規定辦理工傷保險變更、接續等手續,由接收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八、機關單位工傷人員辭職或者被辭退、開除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甘肅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九、本通知實施前的工傷(公傷)人員,其原享受的工傷待遇不變,相關待遇按照工傷(公傷)發生時的政策規定由原渠道保障。
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精心組織實施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工作,財政部門要切實保障參保所需經費。參保單位要嚴格按政策做好本單位(系統)參保登記工作,依法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嚴格按本通知規定認真履行工傷或公傷的申報責任,為本單位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作人員及時做好工傷申報、待遇申領等項工作,維護好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在實施過程中,各級人社、財政、民政等部門要切實加強協調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做好工傷認定、公務員因公傷殘認定和工作人員病故等待遇信息的交換和互通,確保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按規定享受應有的工傷保險待遇。要嚴肅財經紀律,認真區分傷殘病性質、嚴格執行待遇政策,確保工傷保險基金和財政資金安全。
十一、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實施。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財政廳
201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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