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
津人社局發〔2024〕3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有關單位:
為切實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現就進一步明確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并自用工之月起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自用工之日起超過30日且工傷發生日后繳納工傷保險費(含補繳費,下同)的,繳納工傷保險費前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繳納工傷保險費后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在用人單位足額補繳自用工之月起的工傷保險費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按建設項目全工期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在建設項目開工后按全工期補繳工傷保險費,但在補繳前發生工傷的,補繳前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補繳后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在建設項目開工后按剩余工期補繳的,在補繳前發生工傷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三、用人單位間斷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工傷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恢復繳費并足額補繳間斷期間的工傷保險費后,連續間斷不超過三個月(含三個月)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連續間斷超過三個月的,間斷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自恢復繳費之月起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四、參保職工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間斷繳納工傷保險費,間斷期間的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足額補繳間斷期間的工傷保險費后,間斷期間的相關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用人單位間斷繳納工傷保險費或因關閉、破產等原因辦理注銷的,其已經納入本市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在職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退休工傷職工、患職業病工傷職工,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因關閉、破產等原因辦理注銷的,其已經納入本市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在職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六、因用人單位未依法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待遇降低的,待遇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用人單位足額補繳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重新核定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并自補繳費次月起按新核定的待遇支付。
七、工傷職工經復查鑒定傷殘等級(含護理等級,下同)發生變化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不再調整,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等按月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新的傷殘等級重新核定,并自復查鑒定的次月起按規定支付。
八、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計發標準,按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前同一工傷最后一次鑒定的傷殘等級確定。職工在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前提出鑒定申請、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后作出鑒定結論的,按照本次鑒定結論核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九、多次發生工傷的職工,按照相應的傷殘等級分別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最高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等按月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按照其在該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等級,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十、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足十五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支付比例,依據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年限與距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滿十五年不足年限,按就高原則確定;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按照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的不足年限確定。
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足十五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支付標準,按照距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不足年限確定。
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時未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全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已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全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十一、以職工本人工資為計發基數的工傷保險待遇,本人工資為工傷職工發生工傷(含下落不明)前12個月,在該用人單位的平均月繳費工資;繳費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繳費月數計算。
工傷職工因組織調動等原因在不同用人單位之間流動的,工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可以連續計算。
十二、職工退休后被確診為職業病且鑒定有傷殘等級,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本人退休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或者初次確診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養老金為計發基數,按就高原則確定。退休前繳費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繳費月數計算;基本養老金領取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領取養老金月數計算。
十三、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且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其下落不明之日作為工傷發生時間。
十四、本通知所稱“工傷保險待遇”,僅包括按照《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待遇,“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生活護理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十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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