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關于實施新《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作者:工傷賠償法律網 來源:www.kxbgw.cn 發布時間:2011-08-01 16:09:00 瀏覽量:
關于實施新《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皖人社秘[2011]164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11年1月1日施行。由于安徽省依照法定程序修訂《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工作尚未完成,為確保《條例》的貫徹實施,做好新老《條例》過渡期間的銜接工作,現對有關問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各地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新納入工傷保險適用范圍的各類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條例》規定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全體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上述用人單位參保前的老工傷人員應一并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納入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符合《條例》規定的待遇項目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2011年1月1日前發生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條例》實施后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或2011年1月1日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三、從2011年1月1日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含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伙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一般為每人每天20元左右。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四、從2011年1月1日起,經所在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工傷職工,應選擇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因傷情特殊需要選擇非普通交通方式或非公共交通工具的,需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食宿費用標準一般為每人每天130元左右,在標準上限以內的憑據報銷。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五、從2011年1月1日起,五至十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其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仍按原標準執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至十級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規定。
六、《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應為從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足額補繳工傷保險費、滯納金之日起,職工繼續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執行。
企業從2004年1月1日補繳,屬于《條例》規定應參加工傷保險的其他用人單位從2011年1月1日起補繳。
2004年1月1日之后注冊成立的企業,或者2011年1月1日之后注冊成立的其它用人單位從注冊成立之日起補繳。
七、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后國家和省政府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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