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在工作期間多次從事與工作無關的行為,用人單位有權依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作者: 來源:杭州市中院 發布時間:2025-06-10 15:31:00 瀏覽量:
案情簡介
李某在G公司工作期間,長期多次被發現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內看電視劇、玩游戲,影響公司正常工作秩序,G公司已在微信工作群對此類行為進行了提醒,但李某并未糾正。G公司制定的《員工手冊》中明確規定,員工如有嚴重違紀行為,公司將對其進行辭退;嚴重違紀行為包括多次被發現在工作時間內從事私人或與工作無關的活動如嬉戲玩耍、追劇、玩游戲等擾亂工作崗位正常秩序的行為。李某對該《員工手冊》已簽收確認。后G公司以李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予以辭退。李某主張G公司構成違法解除,要求G公司支付賠償金。G公司則主張其系合法解除。
法院審理
李某在職期間長期多次被發現上班時從事與工作無關的看劇、玩游戲等行為,經過G公司提醒并未糾正,擾亂正常工作秩序,G公司根據《員工手冊》的規定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不構成違法解除。
法官說法
勞動者有義務遵守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并在工作期間認真履行自身的工作職責,如勞動者從事與工作無關的行為,用人單位可視情形嚴重程度采取提醒、談話、調崗乃至解除勞動合同等措施。當然,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基于充分的事實證據,遵循正當的程序,兼顧勞動者對行為后果的合理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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