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費折算工資發放,約定無效仍需支付經濟補償
作者: 來源:九江兩級法院 發布時間:2025-06-10 15:56:00 瀏覽量:
案情簡介
劉某慶入職某物流有限公司,雙方約定將單位應繳社保費折算為工資發放。后因崗位調整爭議,劉某慶以未繳社保為由解除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法院認定社保費折算約定違法,判決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25536.99 元。
裁判要點
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雙方不得通過約定免除或折算。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典型意義
“高工資” 不能替代社保保障,企業勿因短期成本規避法定責任,勞動者應警惕 “社保折現” 陷阱,長遠權益需靠合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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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公網安備130102020031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