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關系中的工傷責任誰承擔?
作者: 來源:吉水縣法院 發布時間:2025-06-11 17:48:00 瀏覽量:
掛靠關系中的工傷責任誰承擔?
——原告劉懷山與被告大運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原、被告均為化名)
原告劉懷山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從某區裝載石粉至某縣攪拌站,因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側翻,造成車輛受損及其本人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但劉懷山并非直接與被告大運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具有勞動關系,而是受雇于車輛實際所有人彭大海(化名)。彭大海將車輛掛靠于大運公司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大運公司提供代為購買車輛保險、年檢、年審等服務,按照每月每車100元的標準向彭大海收取服務費。事故發生后,大運公司以劉懷山與大運公司沒有任何勞動關系,拒絕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劉懷山遂訴至吉水法院,要求大運公司支付賠償金。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大運公司是否應當承擔劉懷山的工傷保險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本案中,彭大海將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在大運公司對外經營,劉懷山受彭大海聘請從事駕駛員職務,并因工受傷,故大運公司應向彭大海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故大運公司關于其不承擔本案工傷保險責任的辯稱意見,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決:大運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支付劉懷山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合計13萬元。
該案例明確了在車輛掛靠經營模式下,被掛靠單位對聘用人員工傷應承擔的責任,為處理類似勞動爭議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對于規范運輸行業用工、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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