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關于調整企業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基數的通知
作者: 來源:www.kxbgw.cn 發布時間:2012-12-31 12:37:00 瀏覽量:
蘇人社發[2012]481號
各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改善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人員死亡后遺屬的基本生活,經研究,決定適當調整參保人員(含退休、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的計發基數,現就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或一次性救濟費的計發基數調整為:南京、無錫、常州、蘇州、鎮江五市(含所轄縣、市、區,下同)2300元;南通、揚州、泰州三市2050元;徐州、連云港、淮安、鹽城、宿遷五市1700元。
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的發放標準,仍按原規定執行。即:定期救濟費供養1人的,按計發基數的20%發給;供養2人的,按計發基數的30%發給;供養3人及以上的,按計發基數的40%發給。一次性救濟費供養1人的,計發基數乘6;供養2人的,計發基數乘9;供養3人及以上的,計發基數乘12。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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