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關于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鑒定程序若干問題的通知
作者:工傷賠償法律網 來源:www.kxbgw.cn 發布時間:2011-05-09 11:17:00 瀏覽量:
關于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鑒定程序若干問題的通知
穗人社發〔2011〕39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鑒定(以下簡稱“傷病鑒定”)程序,處理好傷病鑒定爭議問題,做好職工傷病醫療期管理等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病休時間超過六個月(含六個月)的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以下簡稱“傷病職工”),以及傷病職工在勞動合同期將滿之前三個月內,申請作勞動能力和傷病情穩定狀態鑒定的,單位可送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勞鑒會”)進行鑒定。
二、鑒定程序和所需資料
(一)由傷病職工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報告并說明理由;
(二)有關診治的詳細病歷、檢驗資料等;
(三)單位填寫《廣州市傷病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以下簡稱《鑒定申請表》)一式三份,貼小一寸免冠正面半身近照,并蓋上單位勞動或人事部門的騎縫章;
(四)單位醫療機構醫生或有關負責人填寫“傷病情況及醫療經過”并簽名;
(五)持《鑒定申請表》到相應的市指定醫院作檢查診斷結論;
(六)單位與傷病職工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七)單位須自市指定醫院做出診斷結論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傷病職工的《鑒定申請表》等有關資料送達市勞鑒會進行鑒定;
(八)單位沒有為傷病職工申請鑒定,傷病職工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自行向市勞鑒會申請鑒定。
三、職工或單位對市勞鑒會所作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于接到鑒定結論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市勞鑒會提出復查申請。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評估修訂。《關于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鑒定程序若干問題的通知》(穗勞福字〔1998〕3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二 〇 一 一 年 四 月 二 日
頒布日期:2011-4-2
執行日期:2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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