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傷康復管理辦法(試行)
第九條康復對象的確認:
(一)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向用人單位所在區縣工傷認定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時,可以提出工傷康復申請并填寫《北京市工傷康復申請表》,同時提交相關醫療檢查資料。
(二)區縣工傷認定行政部門在做出工傷認定結論后,及時將申請材料轉送工傷康復機構,工傷康復機構接到申請材料10日內提出是否具有康復價值的意見,區縣工傷認定行政部門5日內將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意見及時反饋相關單位和工傷職工。
具有康復價值人員名單報市局工傷保險處。
與原工傷發生時所在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不再進行康復對象確認。
(三)經確認的康復對象,持《工傷證》、《北京市工傷康復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及時到工傷康復機構進行住院康復治療。
第十條工傷康復期參照《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規定確立。包括:
(一)醫療康復期:利用臨床診療和康復治療的手段,改善和提高工傷職工的身體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短期1-3個月,中期4-6個月,長期不超過1年,具體時間由工傷康復機構在醫療康復的過程中,根據康復對象傷病情況在康復方案中確定。
(二)職業康復期:在醫療康復的基礎上,可對康復對象逐步進行職業康復,提高康復對象的勞動能力。職業康復期為30-60天,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90天。
第十一條工傷康復職工可以享受如下待遇:
(一)工傷康復期間,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有關規定,康復對象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滿的,是否延長停工留薪期依照《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二)工傷康復對象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由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工傷康復對象在工傷康復期內住院進行醫療康復的,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
(四)工傷康復對象在工傷康復期間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按《北京市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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