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草案)
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勞動合同管理,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條例。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派駐鄉(鎮)、街道辦事處的機構,應當做好本轄區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情況和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與勞動合同制度相關的規章制度,做好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等工作,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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