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鄭州市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鄭人社工傷(2011) 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根據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省監察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人社工傷〔2011〕6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我們研究制定了《鄭州市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傷方案》,已經鄭州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鄭州市財政局
鄭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鄭州市監察局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鄭州市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方案
為加快解決我市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切實保障好老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權益,根據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省監察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人社工傷〔2011〕6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以人為本,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黨委政府關于解決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總體要求,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切實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減輕用人單位負擔,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工作目標
(一)2011年7月底前,將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含中央企業、中央下放企業及已實施關閉破產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業)有傷殘等級老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二)2011年底前,將國有企業其他老工傷人員和集體企業、原國有集體改制企業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范圍和待遇
(一)老工傷人員范圍
1. 企業參加工傷保險以前發生的工傷(亡),目前仍由企業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
2. 原企業已撤銷或破產,撤銷、破產時未按政策進行安置的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
上述老工傷人員中,不包括已按照有關規定一次性結算工傷保險待遇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人員。
(二)老工傷人員待遇
老工傷人員待遇堅持“老待遇老辦法、新待遇新辦法”的原則執行,即按待遇發生時的政策和標準執行。
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已經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老工傷人員,繼續按原渠道領取基本養老金,以后的工傷醫療費等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
四、資金籌集及參保納入方式
(一)資金籌集
按照“工傷保險基金調劑、企業躉繳部分費用、政府補助”的原則,多渠道籌集資金。對通過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工傷保險基金調劑、企業躉繳部分費用后仍難以滿足老工傷人員待遇資金需求時,市政府給予資金補助,確保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后工傷保險基金平穩運行。
(二)參保納入方式
1. 企業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老工傷人員直接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所需資金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調劑解決。
2. 企業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督促其盡快參保,由企業一次性躉繳部分費用后將其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企業一次性躉繳部分費用,按以下標準執行:
企業躉繳費用=老工傷人員人數×(乘)上年度人均工傷保險待遇費用×(乘)系數A
根據我市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及結余情況,系數A定為2。
3. 企業已實施關閉破產的,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管理所需資金,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調劑解決。
五、資金的使用
各地要按照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將企業躉繳的資金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的資金直接按規定使用。
六、工作步驟和安排
(一)準備階段
建立聯席辦公會議制度(2011年7月)。建立由市人社局、財政局、國資委、監察局等單位負責同志參加的聯席辦公會議制度,由市政府副秘書長翟曉賓同志任聯席會議召集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各抽調1-2名同志組成鄭州市老工傷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辦公室,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常務副局長王清芬同志任辦公室主任。各縣(市、區)均要建立相應的聯席會議制度。
(二)實施階段
1. 簽訂工作目標協議書(2011年7月)
比照省人社廳、財政廳、國資委、監察廳與我市人民政府簽訂工作目標協議書的做法,與各縣(市、區)簽訂工作目標協議書,進一步強化工作責任,確保目標任務如期完成。
2. 制定工作方案(2011年7月)
各縣(市、區)要根據本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區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方案。工作方案要對工作目標、資金籌集和使用、工作步驟和安排、工作要求、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等做出具體規定。各縣(市、區)的工作方案于2011年7月15日前報市人社局、財政局、國資委、監察局備案。
3. 審核登記(2011年7月)
各地要對按《關于印發企業工傷保險參保和待遇落實情況調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情況調研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鄭人社工傷〔2010〕5號)調查出來的工傷人員資格進行逐人審核登記,完善相關證明材料(如關閉破產文件等)。調查中有漏報的,此次一并審核登記;上報虛假材料的,要嚴肅處理。
4. 納入統籌(2011年7-12月)
2011年7月底前,將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含中央企業、中央下放企業及已實施關閉破產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業)有傷殘等級老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2011年12月底前,將國有企業其他老工傷人員和集體企業、原國有集體改制企業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三)檢查驗收階段(2011年7-12月)
在省人社廳、財政廳、國資委、監察廳到我市檢查驗收前,市人社局、財政局、國資委、監察局將對各縣(市、區)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和工作進展情況組織專項檢查,對各地不符合政策的做法予以糾正,對工作進展緩慢的地方加強督導。對未按時完成工作任務的,要予以追究相關責任;對擠占、挪用、貪污等違紀違法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七、工作要求
老工傷問題積累時間長,跨度大。各地要充分認識解決老工傷問題的重要意義,認真研究和準確把握國務院、省決策精神和人社部發〔2011〕10號文件規定的各項政策措施,結合本地實際,把各項工作要求落實到位。
(一)認真履行責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對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負總責,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進一步明確政策要求,確保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后工傷保險基金平穩運行。
(二)做好政策銜接。各地要認真分析不同時期相關政策和待遇標準的變化,結合本地老工傷人員待遇情況,統籌兼顧,切實做好政策銜接工作,確保平穩過渡,逐步實現新老工傷的統一規范化管理。
(三)切實做好各項基礎工作。各地要加快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按《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實現各類企業全部參加工傷保險,大力推進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除外)、社會團體等參保工作。加強工傷保險費征收管理,確保應收盡收,增強基金保障能力。今后,企業參加工傷保險,要一并解決參保前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問題,避免再出現新的老工傷人員。
自2011年7月起,各縣(市、區)每月13日前向市人社局、財政局、國資委、監察局報送本地工作進展情況,確保工作任務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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