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我市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長府辦發〔2008〕38號)
各城區人民政府(雙陽區除外),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政策,規避企業經營風險,保障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51號)和《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和〈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的通知》(長府辦發〔2003〕93號)文件,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老工傷人員待遇問題。老工傷人員是指在1996年9月30日前發生工傷,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工傷職工。 (一)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時,對老工傷人員可以一次性支付傷殘補助金,其標準為:1996年長春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不同傷殘等級人員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月數,減去已領取的傷殘補助金額。 企業也可以按上述標準在參加工傷保險時, 將老工傷職工所應享受的傷殘補助金一次性繳納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再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按月支付給老工傷人員。此類企業中老工傷人員經勞動能力鑒定部門鑒定后,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的,從傷殘等級變化的次月起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變化后的傷殘補助金標準支付。 企業還可以在參加工傷保險后,按照《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將老工傷職工所應享受的傷殘補助金按年度計算,每年在1月末前繳納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再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支付給老工傷人員。此類企業中老工傷人員經勞動能力鑒定部門鑒定后,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的,由企業在老工傷人員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的次月,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結算當年老工傷人員傷殘補助金差額。 (二)2004年1月1日前已參加工傷保險并連續繳費的企業,其老工傷人員的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支付標準一次性支付。 二、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在費款所屬期內,企業職工發生工傷的,按相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三、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企業內部自行認定的因工受傷職工的工傷待遇,由企業負責解決。 四、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執行。 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發布部門:長春市政府 發布日期:2008年07月25日 實施日期:2008年08月01日 (地方法規)
本文地址:http://www.kxbgw.cn/laogongshang/ChangChunShi-QiYeCanJiaGongShangBaoXianYouGuanWenTiDeBuChongTongZhi_39945eb1.html
上一篇:西安市:關于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的通知
下一篇:遼寧省:關于解決資源枯竭國家政策性關閉破產礦山老工傷人員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