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轉發勞動保障部、建設部做好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
(閩勞社文[2007]254號)
各設區市勞動保障局、建設局、房管局、公用局、園林局:
現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關于做好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44號,以下簡稱“兩部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福建省實際和建筑施工企業的特點,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從事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新建、改擴建及拆除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含總承包、專業分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嚴格按照“兩部通知”和本通知要求,依法為農民工(含施工現場所有作業人員,下同)辦理工傷保險。
二、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由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含專業分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和單獨發包的專業承包企業(含勞務分包企業)統一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建筑施工企業辦理農民工工傷保險后,經辦機構應當出具有效參保證明(參保證明樣式見附件一)。
建筑施工企業辦理農民工工傷保險時,應提供工程項目承包合同書(復印件加蓋公章)及銀行回執(工傷保險費專用帳戶回執)。
三、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以不計名的方式參加工傷保險。參保期限自項目參保之日起生效,至工程實際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時終止。
四、工傷保險費用列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作為規費的組成部分,按照省建設廳會同省勞動保障廳等有關部門頒發的標準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競價,并且單列計算。
各統籌地區農民工工傷保險費根據實際收支情況,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則,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建設部門測定本地區工傷保險費率,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每兩年浮動一次,并將實施費率報送省勞動保障廳與省建設廳備案。
建設單位應及時將農民工工傷保險費劃撥給建筑施工企業,建筑施工企業不得向農民工攤派。
五、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在參保項目工地上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費用從基金支出;在未參保項目工地上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享受工傷待遇,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
六、經辦機構核定農民工工傷待遇時,采取與職業技術資格等級掛鉤的辦法。職業技術資格等級分初級工(含普工、雜工)、中級工和高級工及以上三個等級,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作為享受工傷待遇的本人工資,其中初級工按60%,中級工按80%、高級工及以上按100%計算。未取得職業技術資格等級證書的,其本人工資按上年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七、各統籌地區要盡快建立農民工工傷醫療救治的綠色通道制度,即農民工發生工傷前往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醫療救治時,凡持有有效參保證明及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材料的,無須交費均可以住院治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應將有效參保證明、工傷人員的勞動關系證明材料的原件及費用清單一并報送經辦機構。未實行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統籌地區,經協商,也可共享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源,比照工傷保險醫療機構的辦法直接結算醫療費用。
八、農民工工傷保險實行公示制度。建筑施工企業應將參保情況按照全省統一的格式內容,在所有工地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文件格式及內容要求見附件二),明確告知農民工發生工傷后的維權、投訴、舉報渠道。
九、建立適合建筑施工企業特點的工傷事故預防機制。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和建設部門應考慮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費用,用于開展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職業健康衛生、職業技能培訓、安全獎勵等工傷預防工作,鼓勵行業協會等服務組織開展安全風險管理和工傷預防咨詢服務。
十、各級建設部門要把辦理農民工工傷保險作為審查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內容之一,對拒絕辦理農民工工傷保險的,建設部門不予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時,在審核發放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審查該工程項目是否已辦理農民工工傷保險。
十一、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部門應對轄區內建設項目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情況進行跟蹤監察,對未能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和按時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權責令其限期參保,并依法進行查處。
各級建筑質量安全監督和勞動監察等機構,要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建筑施工企業不參保,農民工工傷事故隱瞞不報、拒絕辦理工傷認定申請手續、農民工工傷待遇不落實等違法行為的,要及時糾正和查處。
十二、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部門,應將建筑施工企業未能依法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的相關信息錄入行業不良信用檔案。
十三、為加強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的管理工作,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與建設部門要相互聯系、密切配合,盡快建立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的征收和支付情況應公開透明,省勞動保障廳與省建設廳定期通報建設項目報批情況、參保情況、基金使用和工傷事故情況,密切配合共同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十四、本通知自二00七年八月一日起執行。
附件:
1、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證明(樣式)
2、《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公示》標牌說明
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關于做好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建設廳
二OO七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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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公網安備130102020031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