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fā)黑龍江省農民工
參加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
黑勞社發(fā)[2005]70號【生效日期】:2005-10-01
各市、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農墾總局、森工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哈爾濱鐵路局、大慶石油管理局社保中心,中省直有關單位:.
現將《黑龍江省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黑龍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二oo五年九月十三日
黑龍江省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維護進城務工農民工工傷保險的權益,保障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yè)、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tǒng)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是指有農業(yè)戶口,在國家規(guī)定的就業(yè)年齡內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到所在地的統(tǒng)籌地區(qū)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xù)。按照經辦機構核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不繳費。
第四條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tǒng)籌地區(qū)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
第五條用人單位將工程或者生產經營權發(fā)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自然人,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農民工工傷保險責任,由具備主體資格的發(fā)包方承擔。
第六條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系后,當月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當從招用之日起5日內,書面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于次月補繳。農民工招用當月發(fā)生傷亡事故的,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農民工務工時間不足12個月的,技實際務工時間計算本人月平均工資。
第七條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原己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農民工,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暫停其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所發(fā)生的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八條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yè)病后,應當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參保地的規(guī)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yè)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
第九條認定為工傷的農民工,經過治療停工留薪期己滿或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農民工或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保障部門設立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農民工按照傷殘等級依法享受相應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條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農民工,以及享受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農民工親屬,一般應該按月支付待遇,并按照省內工傷保險待遇的調整政策,適時調整,直至喪失領取條件為止。
第十一條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農民工,在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前,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與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可以一次性領取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在內的工傷保險待遇。工亡農民工享受供養(yǎng)親屬待遇的供養(yǎng)親屬,白愿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也可以一次性領取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
第十二條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按以下標準支付:
〈一〉農民工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為離崗前120、105、90、75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農民工被鑒定一級至三級傷殘,享受護理依賴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分別給予農民工生活護理費。標準依次是滿16周歲不滿30周歲的分別為10萬元、8萬元、5萬元3個檔次;滿30周歲不滿50周歲的為8萬元、5萬元、2萬元3個檔次;滿50周歲以上的為3萬元、2萬元、1萬元3個檔次一次性支付。
(三)農民工因工死亡,其供養(yǎng)親屬自愿選擇一次性領取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我省《若干規(guī)定》中規(guī)定的標準,在申請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費時提出。不滿18周歲的,一次性計算到18周歲;其他供養(yǎng)親屬以終止供養(yǎng)余命年計算,一次性計發(fā)20年;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周歲減發(fā)l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發(fā)。
第十三條本辦法下發(fā)前,一級至四級傷殘農民工已經按照有關規(guī)定領取了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的,不再重新處理。
第十四條農民工或死亡農民工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用人單位發(fā)生爭議,或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農民工或死亡農民工直系親屬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黑龍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
[發(fā)布單位]:黑龍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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