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外賣騎手受傷后未及時就醫,物流公司主張受傷情況不明且存在其他致傷可能性,起訴要求撤銷工傷認定。6月3日,記者從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審結一起兼職外賣騎手送餐途中,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受傷的工傷認定案件。法院審理后認為,騎手因工受傷事實清楚、人社部門認定工傷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物流公司的訴訟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某物流公司系某配送服務品牌專送合作方,主要從事物流服務。胡某經某物流公司允許通過該品牌APP注冊個人信息,成為物流公司聘用的兼職騎手。胡某入職后加入工作群,日常送餐由站長通過微信工作群進行調度和安排。
2022年10月18日中午,胡某在完成公司安排的送餐任務途中,由于操作不當發生單方事故撞到路牙石致使手腕受傷。交警部門認定,胡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胡某受傷不久即在微信群報備受傷情況,并向站長請假回家休息。胡某到家后因手腕疼痛加重,于當日下午前往醫院就診。經診斷為骨折,胡某再次通過微信將骨折情況向站長進行報備。之后,胡某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部門認定胡某受傷為工傷。物流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胡某作為外賣騎手,其日常工作為外出送餐,即根據訂單需求在商圈內將餐食從商家配送到住宅小區、寫字樓。送餐記錄顯示胡某于事發中午11時37分收到渠道外賣,在配送過程中于11時48分發生單方事故。因事故發生時處于送餐高峰期,其他同事無法替代送餐,胡某堅持將外賣送到客戶手中,此時送達記錄顯示12時06分,因此胡某符合工作時間和工作原因受傷的工傷認定情形。
胡某受傷雖未及時就醫,但在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通過微信工作群匯報手腕受傷情況,并發送照片和文字予以佐證。胡某回家休息時因疼痛加重,于當日下午就醫并將診斷結果及時向站長報備,整個過程符合常理,亦不違背生活經驗和生活常識。
受傷時間及就診時間雖相隔數小時,但仍發生在同一天,且胡某診斷受傷部位與微信群報備的受傷部位相吻合,物流公司僅以就醫病歷中口述記載摔傷致關節疼痛一小時余,反推受傷時間并非工作時間,缺乏相關證據佐證,并在無證據證明胡某存在其他致傷可能性的情況下,僅以主觀推測否認工傷事實的理由不成立,因此對物流公司主張依法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外賣行業系新興服務產業,兼職外賣騎手沒有固定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其從接受訂單開始,以及在前往商家取餐、等候配餐及完成配送的整個過程中任一環節受傷,認定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是對外賣騎手的職業保障。
本案當事人胡某受傷后及就醫時都及時拍照并報備,為認定工傷提供了關鍵依據。同時,法官提醒外賣騎手們在從事配送服務時要遵守交通規則,保護好自己和他人人身安全,發生事故后也要及時通過拍照、微信等方式保存好證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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