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工)傷亡認定處理暫行辦法
為妥善、公正、迅速處理工傷事件并給付相應待遇,解除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后顧之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認定為因公(工)傷亡,
1、在本單位范圍內從事 日常工作期間,遭到非本人所能抗拒或非本人負主要責任的意外事故造成的傷亡。
2、經領導安排或同意從事與本單位工作有關的科學研究試驗、發明創造或技術改進工作時遭到非本人所能抗拒或非本人負主要責任的意外事故造成的傷亡。
3、在工作時間、工作區域骨因發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傷亡。
4、工作人員因公(工)處出執行公務或調動工作途中,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或非本人負主要責任的意外事故造成的傷亡。
5、因工作需要,經領導安排加班加點或值班,不能加回家休息,臨時在工作地點休息或睡眠時,遭至意外事故造成的傷亡。
6、在緊急情況下,從事對本單位或國家有益的工作時造成的意外傷亡。
7、因在工作中堅持原則,受他人打擊報復導致的傷亡。
8、工作中因突發疾病猝死的。
二、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比照因公(工0傷亡進行認定,
1、上下班時間按正常路線行駛中因發生非本人負主要責任事故造成的傷亡。
2、因醫療事故(含計劃生育手術)直接導致的傷亡或使病情惡化后造成的傷亡。
3、在本單位食堂就餐,因發生食物中毒造成的傷亡。
4、出差或工作調動途中,因食物中毒造成的傷亡。
5、因工作環境原因導致的職業病(限于衛生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修改頒發《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 》所列種類內。
6、在地方病多發多發區域工作或出差,被傳染上該地區的地方病。
7、參加本單位或上級組織的文體比賽、集體活動時造成的傷亡。
8、冤假錯案全部平反后,其原在受魯處理期間的傷亡。
9、女工作人員懷孕期間,因工作原因導致的流產。
10、因公(工)負傷或因戰負傷的舊傷復發造成的傷亡。
三、認定機構的設置
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成立以人事部門為主,衛生、工會等部門負責人和醫療專家組成的機關、事業單位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主要原因負責工作人員因病、因公(工)負傷和喪失工作能力 程度鑒定,公傷認定 和醫務鑒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政府人事部門部門的社會保險與離退休管理處、科、股,負責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四、認定審批的權限
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的認不定,報省機關、事業單位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審批,各市、地機關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特等、一等、二等、甲級的認定,由市、地機關、事業單位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審批。縣有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縣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特等、一等、二等甲級的認定 ,由市、地機關、事業單位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審批。二等乙級、三等甲級的認定,由市、地機關、事業單位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審批。縣級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縣級機關、事業單位工憑借嗣傷與職業病致殘的三等乙級的認定審批,并負責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特等、一等、二等甲級、二等乙級、三等甲級的初審上報工作。
五、呈報因公致殘、死亡《審批表》,須同進附送以下材料;
1、申請書(傷殘者由本人申請,死亡者由家屬申請)。
2、旁證材料,因公(工)負傷、死亡由組織出具的證明材料(應注明負傷、死亡時間、地點、原因、經過等詳細情節)和現場趨勢見證人提供的證明材料。
3、醫療單位的診斷證明(要實事求是地證明確切的傷殘部位、對機體功能的影響程度或死亡原因)和原始病歷資料。
4、本人據單位對因公(工)傷殘、死亡定性處理意見。
六、因公(工)負傷待遇
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工作人中央辦公廳 公(工)負傷可享受如下待遇:
1、工作人員因公(工)負傷國后,所在單位應及時進行搶救,積極經予治療,所需掛號費、醫療費全額報銷。
2、工作人員以組織認定為因公(工)負傷的,在醫療和休養期間,工資、職務津貼和各種補貼照發,工齡連續計算。
3、因公(工)負傷住院治療期間享受伙食補助,按本人負擔三分之一,單位負擔三分之二的原則執行。
4、工作人員因公(工)負傷后,在當地無條件醫治,經批準至外地治療的,其車船費、因醫院床位所限或入院前觀察期間所開支的膳食費,住宿費按因公外出的待遇辦理。
5、工作人員因公(工)傷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飲食起居不能自理的,除享受傷殘保健金外,還可按規定享受護理費待遇。
6、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處長員(退伍)、轉業軍人,舊傷處長發治療期間享受本單位因公傷殘人員治療期間的生活福利待遇。
7、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工)負傷致殘的,在國家人事部沒有制定新的標準之前,暫參照國務院1998年發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民政部1998年4月15日民[1989]優字18號文《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例》執行。
七、對于本暫行辦法下發生的因公(工)傷殘案件,級關部門評定的傷殘等級繼續有效,不再進行重新鑒定。
八、本暫行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省直機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各市、地、縣凡原有與本辦法歪致的規定,應按本辦法執行。
九、本暫行辦法由河北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附表1:《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與職業病認定和傷殘等級審批表》
附表2:《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工)死亡審批表》、
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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