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業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常德經濟技術開發區、柳葉湖旅游度假區、西湖管理區、西洞庭管理區人力資源(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和勞動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常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
為全面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建筑法》、《工傷保險條例》、原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建設廳《關于做好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湘勞社政字〔2007〕4號)及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常政辦發〔2011〕31號)精神,全面推進我市建筑施工企業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切實保障務工人員合法權益,經研究并報市政府同意,現就建筑施工企業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軌道交通等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業,均應為與其形成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施工現場內所有務工人員(派往項目的管理人員除外)繳納工傷保險費。務工人員個人不繳費。
二、建筑施工企業務工人員工傷保險費以工程項目為單位繳納,并以總承包單位和工程項目為名稱辦理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相關手續。總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的務工人員工傷保險費的繳納由總承包單位負責。
三、建設工程項目繳納務工人員工傷保險費按工程合同造價的20%核定人工費乘以1.6%的工傷保險費費率, 由施工企業在開工前一次性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建設工程項目追加預算的,應按規定補繳工傷保險費,追加預算后工程期限延長的,工傷保險參保期限相應延長。
四、建筑施工企業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建筑施工企業應在建設工程項目開工之日起10日內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務工人員名冊。施工人員發生變化時,應當自用工(或人員減少)之日起30日內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人員異動手續。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工程臨時增加或調用且尚未辦理參加工傷保險人員登記手續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不含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傷害)的,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后,可視同已參加工傷保險。建筑施工企業應自事故發生后3日內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人員登記手續。
五、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參保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建設工程延期竣工的,應提供住房建設行政部門批準手續,并報參保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六、建筑施工企業統一以工程項目按屬地原則參加工傷保險。工程項目在常德經濟技術開發區、柳葉湖旅游度假區的,一律在市本級參加工傷保險;工程項目在武陵區的,屬于武陵區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承建的工程項目在武陵區參保,其它各類建筑施工企業承建的工程項目在市本級參保;工程項目在其它縣市區的,一律在當地參加工傷保險。
七、建筑施工企業務工人員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的,應在規定時間內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住房建設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重傷事故、死亡事故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報告;輕傷事故在事故發生后3日內報告。各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建筑施工企業事故報告后,重傷事故應在3個工作日內轉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八、建筑施工企業務工人員遭受事故傷害后,用人單位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參保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建筑施工企業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務工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參保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建筑施工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止所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擔。
務工人員發生輕傷事故的,建筑施工企業可按簡易程序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九、建筑施工企業務工人員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由建筑施工企業、工傷職工或直系親屬提出申請。在縣市區參保的,向參保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在常德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參保的,向常德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
十、建筑施工企業務工人員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省、市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傷亡的務工人員可同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建筑施工意外傷害保險待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工傷保險待遇時,涉及職工“本人工資”的,按受傷時上年度本市社會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十一、建筑施工企業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在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就診,待病情穩定后,轉往協議醫療機構就診。職工在統籌地區外發生工傷,應在事故發生地優先選擇當地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待病情穩定后轉回統籌地區協議醫療機構。凡未在統籌地區協議醫療機構就診的,用人單位要及時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工傷職工傷情及就診醫療機構情況。工傷職工就醫嚴格按照“三個目錄”標準執行。
十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原則上支付給建筑施工企業,對于工傷(亡)職工個人應享受的待遇,企業應在領取待遇后7個工作日內轉交職工本人或直系親屬,并將待遇領取憑證交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查。對于因其它原因不能由建筑企業轉交工傷職工或直系親屬的,由建筑企業出具證明,工傷職工或直系親屬提供身份證明,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直接支付給工傷職工或直系親屬。工傷職工或直系親屬享受的按月發放的長期待遇,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直接進行社會化發放。
十三、一級至四級傷殘工傷職工,經本人申請,可以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符合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的,經供養親屬本人(或法定監護人)申請,可以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申請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須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定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按原常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常德市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常勞社發〔2005〕75號)規定執行。
十四、在建設工程工傷保險參保期內發生事故,參保期滿前已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并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工傷保險關系同時終止;尚未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的,由建筑施工企業按上年度本市社會平均工資60%的標準,為受傷務工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保留工傷保險關系。未繼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設工程工傷保險參保期滿后工傷保險關系即行終止。
十五、建筑施工企業承建的工程項目屬于國家及省市縣(市區)重點工程,建筑施工企業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在工程項目竣工后,可按常政辦發〔2011〕31號及常勞社發〔2010〕4號規定,向參保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領重點工程招用農民工工傷保險補貼。
十六、建筑施工企業應切實加強勞動用工管理,與務工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健全工資發放、崗位安排、上班考勤等相關紀錄,按規定保留務工人員身份等個人資料,為參保登記、工傷認定、待遇給付及申領工傷保險補貼奠定良好基礎。
十七、各級住房建設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指導和督促建筑施工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建筑施工企業辦理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出具《常德市建筑施工企業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從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住房建設行政部門在核發建筑施工許可證時,對所有新建項目均應查驗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常德市建筑施工企業工傷保險參保證明》。
十八、住房建設行政部門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機構在審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將參加工傷保險作為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之一。建筑施工企業新開工的建設工程項目未為務工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視為該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通知住房建設行政部門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機構,由其按相關規定處理。
十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住房建設行政部門對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和待遇支付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未按本通知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或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企業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未參加工傷保險或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程項目,其務工人員發生工傷的,由建筑施工企業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二十、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住房建設行政部門應針對建筑行業用工的特殊性,切實做好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服務和協調工作,定期交流和通報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和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建立工傷預防機制,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工傷預防。努力研究和探索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險相互銜接、相互補充的有效辦法和措施,減輕企業經濟負擔,確保務工人員合法權益的落實。
二十一、水利、電力、交通工程等施工企業參照執行。
二十二、本通知從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工傷保險參保繳費
2:工傷保險待遇申報
3:工傷保險相關表格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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