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推進全市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根據《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徐州市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辦法〉的通知》(徐政辦發〔2010〕253號,以下簡稱《辦法》)等文件要求,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重要性
老工傷人員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轉軌過程中形成的特殊群體,目前大多數老工傷人員集中在原計劃經濟時期的國有大中型企業,特別是一些高風險行業中。近幾年,隨著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老工傷人員實行單位自我保障、分散管理所帶來的問題日益突出。不同企業和不同時期老工傷人員待遇上存在較大差異,特別是存在著一些困難企業無力支付老工傷人員的相關待遇等現象,難以保證老工傷人員的權益。積極穩妥地將這部分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社會化統籌管理,不僅有利于保護老工傷人員的切身利益,也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而且,對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切實保障工傷職工的權益,減輕用人單位負擔,促進工傷保險制度健康持續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按照上級規定要求,確保2011年底前將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并按規定按時足額發放納入統籌管理后的各項待遇。
二、認真做好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資金籌集工作
資金籌集是妥善做好老工傷人員統籌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各地各單位要嚴格按照政策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確保資金到位。
(一)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費用,用人單位要嚴格按照《辦法》規定的標準繳納。
(二)對于老工傷人員較多、按照標準繳費的資金量較大的、無力一次性繳納的用人單位,可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準后,先按標準一次性繳納一至四級老工傷人員、患職業病老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的所需資金。
(三)對于資金量較大,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在協議期限內分期按月繳納。20萬元以上至200萬元的,協議期限最長為1年;200萬元以上至2000萬元的,協議期限最長為3年;2000萬元以上的,協議期限最長為5年。
三、有關要求
(一)目前未完成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單位,應按照《關于做好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工作的通知》(徐人社發〔2011〕70號)規定的程序為其老工傷人員申請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二)單位應及時向各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繳納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費用。國有企業統一從2011年4月起繳費,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從5月起按規定支付待遇;其他企業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繳費,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從費用到賬的次月起按規定支付待遇。
(三)對納入前老工傷人員工傷待遇高于《辦法》規定標準的,其高出部分由原單位、原渠道妥善解決,做到納入時待遇水平不降低,納入后逐步統一規范。
(四)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要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并同時將其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五)從2012年1月1日起,凡未納入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本人或近親屬可以在一年內攜帶確認工傷的相關資料,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經確認、鑒定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辦法》規定的標準一次性征繳工傷保險費用,將其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將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老工傷人員的關心,是中央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舉措,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持社會和諧穩定的迫切需要。各單位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積極配合社會保險部門共同做好相關工作,在實施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確保該項工作的順利實施。對未按規定及時如實申報以及瞞報、漏報的,由所在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并嚴肅處理。
徐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徐 州 財 政 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文地址:http://www.kxbgw.cn/laogongshang/2855.html
上一篇:孝感市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方案
下一篇: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