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疾病摔倒受傷,是否屬于工傷?
作者: 來源:煙臺市中院、人社局 發布時間:2025-05-27 17:13:00 瀏覽量:
案情簡介
監控視頻顯示:2021年7月22日14時40分許,某公司職工劉某前往辦公樓維修設備,在走到辦公樓門口時突然停住腳步,左臂抬起痙攣,隨即人在原地旋轉突然以頭觸地摔倒抽搐。2021年7月22日,經煙臺海港醫院診斷為腦挫傷、顳部皮下血腫。2021年7月23日,用人單位提交劉某的工傷認定申請。在調查取證階段,用人單位提交了事故現場完整監控視頻等相關證據。2021年8月20日人社行政部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處理結果
劉某不服人社行政部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人社行政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案例評析根據視頻證據,劉某系先突發疾病而致眩暈旋轉無法站立后摔倒受到事故傷害,劉某不僅存在疾病情形也存在事故摔傷的情形,但劉某的事故傷害經確鑿的證據佐證是自身突發疾病導致的,而不是工作原因導致的,因此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中“工作原因”的工傷認定要件,故不能認定為因工負傷。
典型意義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條明確界定了“事故傷害”和“突發疾病”的工傷認定情形范圍。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涉及“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的“三工”法律適用中,工傷認定應當圍繞工作原因開展。工作原因是工傷認定的主要因素,發揮核心定性的關鍵作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是相對的工傷認定輔助要件,可用于推定是否屬于工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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