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川勞社辦〔2007〕54號
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各市(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做好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切實維護好鑒定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現對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勞動能力鑒定的范圍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等級的鑒定;
(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級的鑒定;
(三)停工留薪期延長的確認;
(四)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的確認;
(五)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六)工傷復發的確認;
(七)供養親屬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鑒定;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勞動能力鑒定(含復查鑒定)的費用包括各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事機構按照省財政廳、省物價局《關于同意繼續收取勞動能力鑒定費的復函》(川財綜[2007]39號)規定收取的費用和鑒定中接受指定醫院進行醫學檢查發生的費用。
三、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或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但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或委托人承擔:
(一)復查鑒定結論沒有變化的;
(二)鑒定的病、傷與工傷無關聯的;
(三)供養親屬未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經確認不屬于工傷復發的;
(五)委托鑒定的。
四、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查鑒定。但申請進行過再次鑒定的,應當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查鑒定。
五、2007年5月1日后,省、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按照國家新的《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標準實施初次、再次和復查鑒定。對于新標準實施后進行復查鑒定且傷殘級別提高的,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在鑒定結論做出之次月起作相應提高,工傷保險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調整。
六、本通知從下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我省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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