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工受傷后,是否可以主張二次手術費和停工留薪期間的護理費
作者: 來源:嵐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5-06-13 13:32:00 瀏覽量:
案情簡介
2020年,張某入職某公司生產車間擔任機器操作員,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某公司未為張某交納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2021年,張某在工作時被機器壓傷右手。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張某構成工傷,勞動能力鑒定中心認定張某構成六級傷殘。2023年,張某二次住院治療,支出醫療費等共計6000余元。同年6月,張某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機構裁決某公司支付張某停工留薪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30萬元。某公司不服仲裁裁決中二次醫療費、停工留薪期間的護理費等,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某公司應支付張某二次醫療費、停工留薪期間的護理費,駁回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在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中,勞動者往往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身體和經濟陷入困境,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其應得的工傷保險待遇,能及時填補勞動者因工傷遭受的經濟損失,保障其后續的治療與基本生活。本案通過司法裁判進一步明確勞動者因工受傷后,依法應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伙食補助、停工留薪期間護理費等工傷待遇。若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則相應的賠償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此外,勞動者若因工傷進行二次治療,由此產生的醫療費也應由用人單位負擔。此類案件在保護勞動者合法利益的同時,也提示用人單位重視工傷保險參保工作,積極履行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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